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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是对刑事普通程序的简化,根本目的在于缓解司法系统日益繁重的工作压力,因此,设置符合实际的刑事简易程序势在必行,但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由于立法存在缺陷,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本文拟从立法完善的角度论述刑事简易程序,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构建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理论。通过学术界对刑事简易程序概念的界定和比较,笔者认为,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可扩展到一切更快捷、更简便的,不通过正式审判程序处理案件的方式程序。刑事简易程序是正义论和经济效益论二者博弈的最佳平衡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有助于促进司法效率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
第二部分对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考察,论及国外刑事简易程序的运作情况,拮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以及我国的港澳台地区的成功立法经验,其中美国的辩诉交易、德国的处罚令程序、意大利多元化的立法模式以及台湾2003年修订后的二元化刑事简易程序都给我们以重要启示。
第三部分是介绍现阶段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立法存在的不足,从适用范围、被告人权利的缺失、律师的参与等方面分析我国简易程序存在的不足,我国刑事简易审判模式单一,适用范围狭窄,并且对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如没有赋予被告人对刑事简易程序的程序选择权以及对被告人知悉权保障不足;辩护律师的作用没有得到重视,公诉人可以不出庭的规定打破诉讼结构的平衡。并且对“被告人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审判模式的尴尬地位进行相应的分析,以期对我国完善刑事简易审判程序提供参考。
第四部分,经过一系列的分析,通过分析我国存在的问题以及国外的立法成功做法,列举了对我国现行刑事简易程序进行完善的一系列措施:适度扩大刑事简易审判程序适用的范围,保障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知悉权以及获得律师帮助权和相配套的救济机制,建立审前证据展示制度,检察院应当出庭支持公诉并可以向法院提供量刑建议。期望通过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来达到缓解司法资源,促进程序公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