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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票据是于票据实践中自发生长的产物,其虽与票据法规定的要式性、设权性相冲突,但它适应交易便利的需要,生命力极强,最终被法律确认。如何对待空白票据,乃是如何认识票据的性质,如何使立法能够回应现实发展需要的问题。我国票据立法采狭窄的、有限的、不完全的空白票据制度,不论从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还是与国际通行商事规则接轨来说都已不能相适应,有修正的必要。因此,空白票据理论研究对于票据法理论的完善和司法实践均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的写作以票据法理论为基础,以国外比较成熟的规则为参照对象,试图进一步挖掘空白票据制度的基本原理,以及对我国空白票据制度提出完善之建议。文章写作共分四个部分: 首先,问题的提出,讨论空白票据存在的合理根据。本文在探讨了空白票据的制度源泉、意义、要件和种类的基础上,指出空白票据是票据实践的产物,其虽与完全票据存在诸多差异,但在目的论上,与完全票据具有一致性;在票据生效的问题上,也保持了逻辑上的一致。 其次,空白票据被确认的基础,关键在于空白票据补充权之授与。故本文梳理并评析了作为空白票据制度基石的空白补充权理论。文章认为空白补充权的性质为形成权,其效力为成就空白票据行为之效力。空白补充权并非是票据法上的特殊权利,而是民法上的一般权利,依票据之外的授权契约产生。 第三、讨论空白票据能够被法律接受的前提条件。空白票据主要是对票据权利的安全性问题构成隐患,一旦票据权利安全性的问题得以解决,空白票据就可以被法律接纳。空白票据制度的构建遵循在票据的效益和安全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点的原则。问题的核心是善意持票人的保护,与此相关的是如何认定出票人的责任。票据抗辩限制(或切断)为空白票据持票人权利保护之方法;权利外观理论为善意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提供了理论基础。 最后,文章考察了国外票据法典型的立法例,并以之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为评价标准,衡量我国空白票据立法,可见我国空白票据制度不但适用范围狭窄,而且构成上也不完整。管中窥豹,知我国票据立法还相当落后,有进一步修正的必要。本文就我国空白票据立法的修正和补充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文章的结论是:我国票据立法上应当采行完整的、全面的空白票据制度,理由如下:1、在理论上,能够对空白票据作出和完全票据逻辑一致的解说。首先,在目的论上与完全票据一致。空白票据因赋有补充授权,因而不是绝对无效的票据;空白票据补充行为是空白票据行为生效的条件,空白票据上票据权利的生效仍符合票据的作成加交付的要件,与完全票据上票据权利的生效具有逻辑上一致性。其次,只要解决好票据权利安全性的问题,法律就可以接纳空白票据。2、我国现行空白票据制度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与国际通行规则相差甚远,有修正的必要。 本文写作主要采用了比较的方法、分析的方法、体系化的方法以及个案研究的方法,以期明晰空白票据制度的原理,并完善我国空白票据制度。由于作者才疏学浅,不准确之处在所难免,希望各位前辈及同仁批评斧正,本人不甚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