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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女性法律体系的完善,女性已取得相当高的法律地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女性权利得不到保障、女性遭受歧视的现象仍大量存在。本文意图借鉴西方女性主义法学观点,着重围绕“平等”和“差异”两个核心范畴,对我国女性保护立法进行理论分析。 关于男女平等,西方女性主义法学阵营中存在两大对立观点——无视性别差异的男女平等与重视差异的男女平等。文章分析了它们的缺失及由此引起的争论和分歧,然后将视角投向当今中国法制领域。本文认为,平等是一个历史与文化的概念。通过对中国女性权利的历史与比较考察分析,可以发现呈现出与西方迥然不同的特点。中国女性解放首先是由男性革命家发起的、民族民主革命的一个组成部分,最终由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确立了其成果,这些对此后的女性权利立法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文章选取了女性参政与就业领域的平等与差异问题展开分析与论述。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虽然法律大大提高了女性的地位,但是“男女平等”本身就意味着女性权利必须以男性作为既定标准,而“特殊保护”原则又隐含着女性是弱者的假设。再由于我国长期的集体主义传统,男女平等原则往往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目标的一部分而存在,女性作为个人的形象往往受不到重视。由此也导致了当前法律指导精神的偏差:以经济增长为中心取代了以人为中心的基本原则。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对“男女平等”进行重新解读,指出这种提法仍是以男性为中心的,因而应以性别公正概念代替之。性别公正理论要求在承认性别差异和人的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实现两性和谐共处,以争取最大限度的自由。对此可以挖掘传统的儒家资源,以其关怀、责任、和谐等价值来丰富法治的内涵,与女性主义法学互相形成补充。 由于历史及文化性的性别歧视仍然存在,“男女平等”原则在现阶段仍有其必要性,而政府也将在女性权利的实现过程中继续扮演主导性的角色。在此过程中,现有女性权利立法应该进一步完善。但是,女性若要从根本上实现个性自由和发展,就应该参与改造和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将女性的视角、体验、表达方式融入法律。 随着中国“入世”,女性必将面临更多的机遇,也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女性必须在社会竞争中凸显主体意识,增强竞争能力,以推动作为独立目标的性别公正的形成。这样,法治才能真正作为关注人类、服务于人之最终幸福的手段,推动实质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