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问题研究——以延边州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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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7日,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标志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试点阶段工作正式结束。总结试点经验,以试点实践带动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发展和制度建设成为接下来的主要任务。通过对延边州地区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批量总结,发现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引起了很多的争论,这主要包括检察机关、法院以及行政机关对于是否依法充分履行法定职责的标准认识不统一;收到回复后的审查起诉期限不明确等问题。检察机关如何判断行政主体履行了法定职责,以及履行到什么程度检察机关可以认定行政主体充分履职,这需要确定一个明确的标准;同时有一部分检察机关在诉前程序转入诉讼程序这一环节耗费时间太长,考虑到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必要就诉前程序到诉讼程序的时间期限作出规定,督促检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标准认识问题的较好解决以及审查期限的限定,能够理顺整个行政公益诉讼流程,提高行政公益诉讼的效率,使检察机关、法院和行政机关达成一致、各司其职,更好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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