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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假冒、伪劣产品充斥每一个角落,甚至于被称为世界第二大公害。假冒、伪劣产品的蔓延、盛行,不仅威胁每一个人的健康,有的还危及人的生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屡禁不止,固然同其能带来巨大的利益,其与社会道德诚信意识的下降、市场管理不规范等因素有关,但不可否认的是,这同我国刑事立法、司法,特别是同我国的刑罚制度有很大的关系。笔者通过近两年办理的多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中深切体会到司法实践中对该类犯罪的处理存在着定性分歧和宽严相济与自由裁量的矛盾,其具体表现在:对于从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众多参与人员一概而论,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实践中,以非法经营的口袋罪代替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权衡惩罚力度又留给自由裁量权太大的活动空间。同时,在刑罚执行方面也存在缺陷:比如罚金刑的执行不到位问题,资格刑的不完善问题等。作者试图结合这些实际问题,通过研究找到控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一些方法,切实发挥刑法的最后保障作用。本文将从生产、制售伪劣产品罪的现状出发,结合工作实际,探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立法、司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一些个人观点,以充分发挥刑法作为社会关系最后调整手段的惩罚和预防功能。通过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法概况的回顾,特别是提出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法完善,包括对追诉标准需在金额、数量上进行完善,对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区别对待要在立法上明确,对刑罚制度进行完善,特别是应当完善罚金易科自由刑制度以及增加资格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