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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作为现代政治哲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把现代西方哲学研究,尤其是道德哲学的研究中心从“自由”转移到“正义”。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论证,深受康德“建构主义”的影响。在《正义论》等著作中,罗尔斯以原初状态的假设为基础,论证了两条正义原则。在整个论证过程中,罗尔斯充分运用并体现了康德的建构主义方法。罗尔斯毫不隐讳地把自己称为康德式的“建构主义者”。罗尔斯这样称呼自己,并不是仅仅因为他简单的借鉴和模仿了康德式的建构主义来论证自己的正义原则。而是因为他在新的语境和视野中,创造性的发挥了康德的“建构主义”方法,开辟了新的理论空间。因此,他与康德式建构主义之间是一种既有“继承”又有“批判”和“发展”的关系。本文将通过对康德的“绝对命令”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的比较分析后,展开有关罗尔斯的“正义论”与“康德式建构主义”间关系的讨论。文章首先对康德“绝对命令”提出的理论背景、具体内容及论证方法作为出发点,进而较为详细的分析康德式的“建构主义”。之后再对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背景、具体内容和论证方法进行阐述。通过对比分析,得出结论:罗尔斯以效仿康德从实践性问题作为切入点,模仿康德的建构方法,按照他对绝对命令的理解用自己全新的方式展现出他自己的正义原则。概括说来,罗尔斯不仅仅是在学习和借鉴康德的理论建构方法,更是对当代英美哲学的建构主义的运用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