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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多年来中国经济的稳定持续增长,我国的城市化水平、现代化水平与公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大气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大气污染状况与公民对清洁空气和优质环境的要求之间的矛盾逐渐凸显,社会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高大气污染防治的有效性,成为摆在政府和公民面前的重要课题。提高政府大气污染监管中的执行力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我国的大气污染已经进入复合阶段,大气污染物成分复杂,污染后果具有积累滞后性和区域流动性,需要政府的公权力介入,发挥统筹作用,对大气污染进行监管。而实践中,政府监管失灵,不但没有提高大气污染防治的效率,反而放任甚至加剧了大气污染的结果,究其原因,是因为大气污染监管中的政府法律责任出现缺位,难以发挥法律的约束引导功能,导致对政府的监管失范行为缺乏监督。因此,本文通过对大气污染监管中的政府法律责任进行分析,明确政府监管失灵的原因,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政府法律责任的措施,以期对于提高政府在大气污染监管中的执行力做出有益探索,促进大气环境质量的有效改善。本文结合环境公共物品理论与市场负外部性原理进行了经济学分析,认为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以及环境领域市场机制的不效率,正是需要我们在大气污染监管中引入政府责任的地方;并结合公民环境权理论与公众环境利益理论、公共信托论与政府的受托人责任、社会契约论与责任政府理论,对大气污染监管中的政府法律责任进行了法理学分析,以揭示政府在大气污染监管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正当性。本文通过对大气污染监管中政府法律责任的现状进行问题分析,提出了目前政府法律责任缺位表现在监管责任主体难以区分、法律责任形式不够全面、司法问责机制不够健全这三个方面,并在问题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比较研究方法,对如何完善大气污染监管中的政府法律责任进行了思考,提出了一些具体设想。一是在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层级之间区分大气污染的监管责任主体,以及明确区域性大气污染的监管责任主体;二是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政府的法律责任,形成全面的政府法律责任形式;三是完善对政府法律责任的司法问责,通过专门环境诉讼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保障政府法律责任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