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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股份制度是通过对不同类别的股份赋予不同的权利义务,进而实现股权结构多样化的制度。由于其具有构建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满足投资者的不同投资偏好、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等方面的价值,已被纳入多个国家地区的公司法中,尤其是美国已建立先进、完善的类别股份制度。本文在深入探索类别股份制度的实践价值和研究价值的基础上,全面比较地分析我国类别股份制度的现状,总结我国类别股份制度的缺陷与不足,考察英美法系的“授权式”和大陆法系的“法定式”两种立法模式中适合我国借鉴之处,提出构建我国完善的类别股份制度的立法建议。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正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类别股份制度的基础理论。运用“利害关系说”和“权利说”两种界定标准对类别股、类别股东和类别股东大会的定义进行阐释。类别股份制度由来已久,它有着深化“同股同权、平等原则”、修正“一股一权、资本多数决原则”和体现公司章程自治等方面的法理依据。类别股份制度的价值和意义颇为丰富,不但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偏好,合理分配股权,保护特别股东利益,同时公司也能利用类别股份制度构建理想的控制权关系,实现公司经济利益和股东控制权的合理分离,防御敌意并购,实现公司良好治理。第二部分对我国类别股份制度的现状进行考察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其缺陷。普通股和特别股、A股和H股、社会公众股等都属于我国类别股份的种类。由于立法上对类别股份分类标准的不清导致我国类别股份处于混乱的现状中,且其法律依据受到质疑,致使实践中大多已发行的类别股份最终都“流产”。同时,我国现有的有关类别股份的行政法规规章对类别股份的规定都缺少灵活性,无法对症下药发行多样化的类别股,更没有相应的操作规范指引,让大多公司止步于优先股的发行,但最终优先股也难逃被转换成普通股的命运。第三部分在前一部分分析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类别股份制度的立法建议,此部分是写作重点和创新点。首先介绍英美法系的“授权式”立法模式和大陆法系的“法定式”立法模式,综合分析得出最适合我国类别股份制度的立法模式建议,即以“法定”为主,“授权”章程为辅的立法模式。有关立法建议重在建立一套系统化、合理化、成熟化的类别股份制度,包括类别股份的主体、内容和比例,类别股东大会制度,类别股东的救济制度和责任制度以及其他配套制度等四个部分,最后略加分析类别股份制度的局限性及与其他配套机制的综合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