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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是现代医学的一项技术飞跃,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第一条就规定,“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所以说这项技术是人类为了人类自身发展而采取并为法律所支持的。然后在器官取得方面除了通过人造器官和由动物身上取得之外,更多的还需要人类捐赠器官。人体器官的捐赠的确可以造福人类,但是,人体器官不比机器零部件,换了可以维修或随意更换新的零件,人体器官的衰败只能靠换取别人的器官来继续存活下去。而对于此,不仅产生了医学上的风险,更衍生了许多人类伦理上的问题。尽管世界各国均有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并保障了相关的操作流程,但同时也设立了许多限制,更有一些宗教团体对于器官移植有不同的声音。而科技文明的发展是无法阻挡的趋势,但是如何兼顾人性及传统文化,如何保证新技术的发展不至于如同脱缰野马一般不受驾驭?法律就如同那条缰绳,它能够避免秩序失控。而法律该如何规范呢,这其中除了比较中西方现行制度外,还需要更细致地比较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掌握不同国情的发展情况,从而制定出更加符合我们法律传统文化的法律,适合我国的风土人情及文化土壤。法律是依据人类幸福生活之需要所制定出来的,有理性因素也有感性因素,通常有其欲实现的目的,有时法律引领社会进步,有时社会的变迁又迫使法律改变。无论何种情况,法律和社会脉动亦步亦趋。法律不能背离人的生活而制定,这种法律是违背人性的,法律也不能太过超前于人类目前的生活,定在未来的法律,势必不为人所接受。所以本文试从法理学的角度,尤以法律文化的相互比较来看,重新思考医学科技高度发展下人体器官移植的伦理议题,对于不同法律文化下,其法制是否需有不同的规范,从而使其能够适应本土的法律文化土壤,并对器官移植注入新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