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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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确立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但我国有关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法律制度基本上是空白,有关案例则适用民事法律处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用民事法律处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问题已经体现出其局限性和不足。因此,研究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已迫在眉睫。本文共分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绪论。具体从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文献综述、文章的结构与内容以及文章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和探讨。 第二部分是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概述。首先阐述了公有公共设施的概念,分析了其中包含的五个基本要素,然后,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特点,最后论述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理论基础。 第三部分是关于国外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立法概况和评价。选取了英、美、法、德、日五个国家作为参照,对它们各自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以及现状进行了介绍和分析,然后论述了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对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制度的三点启示。 第四部分是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述。首先,从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民事赔偿的局限性以及国家补偿救济方式的不足三个方面阐述了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的必要性。然后,从国家赔偿理论的发展,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外立法实践的经验对我国的借鉴价值三个方面论述了我国在该领域立法的可行性。 第五部分是关于我国公有公共设施国家赔偿的理论研究。分别从人民主权原则与和谐社会原则两方面阐述了我国公有公共设施国家赔偿理论有中国特色的理论基础。 第六部分是具体的制度设计。主要从我国的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免责事由、赔偿标准、赔偿程序以及具体法条设计五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和构想。 第七部分是结论。重申了文章的主要观点,指出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制度有待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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