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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我国目前法官群体的整体素质还不尽如人意,其中原因有许多,但没有实施一套充分考虑司法职业特点的法官选任制度是重要原因之一。由于我国存在许多现实困境,如法律上规定的是“法院独立”而不是世界通行的“法官独立”,现实中又将法官等同于一般公务员、没有为其建立一套完善的保障体系、法官的任职条件过于平民化、以及体制设计方面的原因,使司法机关因其天生的弱小而无法抵抗来自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双重压力,致使司法独立无法实现;而一直没有形成具有鲜明职业特色的法官选任制度,以公务员的标准去要求法官,以行政的方式去管理司法,最终导致司法权威无法树立。为此本文从立法、历史、社会及法律本身等方面,经分析后得出我国的法官选任制度必须改革之结论。主张对法官选任制度从以下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一方面建议将现法官法中规定的任职条件确定为全国统一的最低条件,鼓励各高院根据实际制定出高于全国的本地区任职条件;进人权统一由法院行使,并且取消基层法院的招录权改由高院统一行使;提升法官的任命机构的级别;建议合并现有的律师资格考试和初任法官资格考试为全国司法考试,设置法官执业资格证书制度,把住进人关。一方面从模糊业务庭功能出发、逐步建立以法官办公室为载体的司法运作模式;从加强流程管理着手,以缩小法官在个案中的权力为代价换取法官应有的权威;严格执行司法编制制度,将法院中占绝大多数的不参加直接庭审的人员归入公务员编制,为隆法官地位、优法官待遇作准备,<WP=3>纠正长期以来法院中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间的混淆和错位,实现法院真正实现其司法职能。另一方面改量化型的业务考核为纪律型的自律监督;建立法院内的多序列管理模式,为不同人等设置不同的上升通道;以严格的条件甄选法官,切实淘汰不称职法官;以分层招考制的落实建立起竞争激励机制;以减少法官间的等级及待遇差别,确保法官独立之实现,并对现有法官队伍进行精简改良。本文认为在做好法官的“进口”和“出口”工作的同时,对在岗法官强调其自律是必要的,但加强制度管理更为有效:如法官的任职回避、法院分管工作的定时轮换、社会化的学历教育及强制性内容和自由性选择相结合的岗位培训等等。本文最后提醒鉴于我国法官人员结构、素质之现状及人们固有的司法理念,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宜实行法官的终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