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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土地公有制国家,实行城乡二元制结构将所有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村土地两种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使用目的分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为七十年,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但现实操作中存在很多法律漏洞,本文主要就这些现实性的法律疏漏方面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第一章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所研究问题的选题背景,指出我国现存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主要在《物权法》中有所粗略的规定,我国确定了住宅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自动续期,但对于自动续期的期限和费用等问题却没有详细规定。
第二章相关案例主要引用了青岛市开发区阿里山小区及深圳地区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真实案例,介绍了在没有国家统一操作程序的情况下,各地在面临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续期时采取的措施。
第三章国内外的土地法律制度,首先分析了我国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相关法律,引用了《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说明。其次,分别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土地制度,尤其重点分析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地上权制度,为我国土地制度的完善提供重要借鉴。
第四章涉及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法律问题及立法建议。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对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要求申请续期,具体操作流程也规定的较为详细,所以本部分将主要讨论住宅用地的续期问题,分别从自动续期、有偿续期、续期的方式、标准等方面进行分别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