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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代化和法制化的进程中,一方面,我国的法律制度及法治理念很大程度上是在对西方法律移植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因此立法及法律制度与民间社会生活之间始终存在距离和脱节;另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民间习惯大量存在,在社会生活中影响着人们的衣食住行、生产生活,不仅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方式,而且深刻地影响着民众的思想意识。但是由于民间习惯具有极大的多元性和差异性及其自身特点的局限性,即使国家对于民间习惯的存在及作用是默认的,这些差异极大、内容繁杂、数量巨多的民间习惯仍然难以为国家成文法所确认和吸收。因而,相对于通过立法确认将民间习惯纳入成文法体系而言,在司法实践中探讨民间习惯的运用则更为适宜。民间习惯对于特定地域的居民或共同体的成员的约束和规范作用,使得它们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恰当地运用民间习惯解决纠纷成为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重要问题。 民事调解制度是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制度,相比于审判的方式而言,调解具有灵活性、可控性等优势。调解作为一种协商解决纠纷的机制,其从功能设置到程序特点上都为民间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提供了一个宽松良好的环境。因此,相对于公力救济中的民事审判制度而言,民事调解制度与民间习惯的运用更为密切相契。因而,笔者从调解依据入手,探讨民间习惯在民事调解制度中的体现和运用过程。 第一部分主要通过对民间习惯和调解制度中基本问题的探讨,提出问题,即民间习惯与民事调解制度的基本问题及其相互的契合。 第二部分旨在求证民间习惯在民事调解中的运用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可靠基础,也有现实司法实践的客观需求。因此,民事调解制度作为调解依据可以彰显民间习惯的独特优势和价值,也有利于民事调解制度在解决纠纷中效用的发挥。 第三部分着重探讨了民间习惯对于民事调解的整体影响和在特定类型案件中的具体运用方向。通过案例详细分析了法官在民事调解中运用民间风俗习惯顺利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 第四部分阐述了民间习惯在民事调解制度中的恰当运用需要国家法律的约束和引导,需要民事调解制度本身的完善和改进,需要作为调解人的法官专业素质和调解技能的提高。因此本文在肯定民间习惯在民事调解制度中运用的价值和优势的基础上,从三个方面提出规范民间习惯在法院调解制度中运用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