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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P2P技术在互联网中的广泛应用,其给网络社会,带来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巨大革命,其在给互联网用户的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其对版权人权利造成的巨大冲击也是前所未有的。我国现行立法司法对间接侵权的相关规定存在缺陷,P2P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行为也得不到有效全面规制,本文希望完善P2P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制度,笔者认为这其中对于主观认定的标准是十分重要的,这也是本文着力阐述的部分,希望通过主观标准的完善,从而完善P2P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制度。第一章P2P软件的概念特点以及发展沿革。首先阐述了P2P概念,分析了P2P具体的技术特点,其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并且具体阐明了P2P技术的发展沿革,以此为基础,展开对P2P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责任研究。第二章P2P间接侵权理论研究。首先明确P2P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行为性质,其次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间接侵权行为主观标准进行认定,对其行为进行分类,并且具体阐述其行为特点。第三章P2P间接侵权行为的立法以及司法层面的分析。结合以上的论述,先归纳我国现行针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行为规制的立法以及具体的司法实践,通过此归纳总结,分析我国在立法及司法实践层面存在的缺陷。进而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以及司法判例,从中得到启发,以期完善我国对P2P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责任研究,第四章P2P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的法律规制。以上述的研究成果作为为基础,在保证利益平衡的基础之上,完善我国的P2P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间接侵权制度,包括完善具体的主观认定标准以及针对非诉层面的完善。文章的创新部分也集中于第四章,笔者以第一章对技术的研究为基础,按照技术特点的不同将P2P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行为进行区分,从而对其主观认定标准进行区分,并且按照“明知”以及“应知”的主观标准进行进一步阐述,这其中无不涉及著作权利益平衡的问题。将技术层面的问题具体阐述为法律层面问题并且进行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