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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进行工业化、现代化建设的历史大背景下,数以亿计的农民正式告别了中国两千多年来曾被认为“天经地义”的“皇粮国税”,进入史无前例的后农业税时代,中国农村改革再次走到又一紧要关口,乡村建设面临前所未有的大变局。农业财政时代终结后,如何面对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结构随之发生一系列深刻转变,成为国民共同关心亟需解答的问题。学界对乡村社会的研究一直未曾停息,土地问题是其中毫无争议的焦点所在,但大多集中于从国家与农村外部关系或者是对村落精英层、民间团体组织等乡村社会内部某个特定群体的角度进行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的分析,而法学界对乡村社会的研究亦浅显地停留在宏观的法治层面,或者单一地技术化分析土地纠纷中的法律问题。
乡村社会行政法治秩序的形成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关键。一方面固然源于农业、农村、农民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还在于与城市相对成熟的市民社会比较,乡村社会在社会转型期仍拘囿于国家统合社会的传统惯性,其在生产、消费、安全保障和社会经济生活等方面对政府有着较多的依赖和企盼,这无疑会使乡村社会易于出现强权型的政府;同时乡村社会又有其日常生活的内在逻辑,强调集体本位、义理人情、裙带关系,尊重权威和等级、重责任轻权利的“道德偏好”,缺乏一种“法律主治”的伦理基础,使得乡村社会缺少应有的权力抗衡力量和权利主张与保护机制,因此,克服乡村社会的政府依赖性和对国家权力的平衡制约,形成乡村社会行政法治秩序,也就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的瓶颈。笔者认为,乡村社会里国家权力的渗透和近20多年乡村社会自治权的成长造就了这一区域内空前复杂的权力与权利以及权力之间的互动,而土地问题囊括了乡村社会从宏观到微观的各个层面,故从农民土地权益角度对乡村社会行政法治秩序结构以及运行的分析应是透视乡村问题的重要视角,因此笔者从乡村社会土地纠纷中各个利益主体的博弈入手,分析乡村社会行政法治秩序的内涵和外型,并基于此论述了新农村目标下对乡镇政府和乡村集体组织的规范,以及农民维护土地权益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