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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环境污染形势严峻,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普遍存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状一直备受诟病。罚款作为环境违法中运用最普遍的行政处罚手段之一,因其罚款额度低、罚款方式单一的弊病,以至于造成低额的一次性处罚无法对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遏制。为了引导和督促违法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增大违法成本,形成威慑效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修订时将按日计罚制度纳入其中。随之环保部出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计罚方式、实施程序等适用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新法实施以来,该制度凭借其特有的优势,在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效果显著。但在具体实施中我们发现,对于按日连续处罚的性质界定仍旧存在争议,且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适用范围狭窄、处罚模式设定机械化、自由裁量空间大等方面的不足,该制度在规范建构层面还存在巨大的进步空间。鉴于此,本文基于国内如重庆市的立法实践及国外如美国的制度模式,通过收集、分析国内外实践中积累的经验,结合案例分析、汇总整理按日计罚制度的实施数据等实证方法,对我国按日计罚制度在适用范围、处罚模式以及自由裁量等方面的规范建构提出完善建议。文章除去引言和结语,共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按日计罚制度概述。该部分主要分为四个方面,首先对按日计罚制度的概念进行介绍,其次阐述了我国按日计罚制度的立法现状及该制度的实施背景,最后对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大陆法模式和英美法模式两种模式的按日计罚制度进行介绍,从目的解释与价值冲突的角度对该制度与我国行政法理论中“一事不再罚”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的冲突问题进行论证,通过对两种模式的比较,作出适合我国国情的选择。第二部分是新环保法施行后按日计罚制度的适用现状及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该部分笔者首先结合《环境保护法》第59条对按日计罚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进行论述,之后通过对我国法律法规条文的整理,对按日计罚制度施行以来的适用情况的统计数据、实施效果进行分析,找出当前我国适用按日计罚制度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各地区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我国采用的类似于大陆法模式的按日计罚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可能存在适用范围狭窄、处罚模式设定机械化、自由裁量空间大等问题。第三部分是完善我国按日计罚制度的规范建构。该部分主要针对前述问题提出合理性建议并对按日计罚制度的规范建构提出完善建议。笔者认为,首先,扩大“按日计罚”的适用范围,在对实体性环境违法行为类型进行补充的同时,将程序性环境违法行为纳入到“按日计罚”的适用范围当中;其次,综合适用大陆法模式的按日计罚与英美法模式的按日计罚,以达到该制度的预期效果;最后,规范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通过从复查期限、按日处罚适用次数的合理设置两方面科学设定罚款数额、从主客观双重层面对是否启动按日计罚作出选择以及其他方式来实现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