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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渐加强,审判机关的压力也越来越大。案件的增多,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使得侦查、审判案件的不确定因素也在增加。近年来披露的一些冤案和错案使得大家将目光凝聚到非刑法理论上的一种裁决方式——“留有余地”的判决上。它的成因有着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中刑法的细密化使得非要在定罪上确认其完全符合犯罪构成必然会使一部分犯罪嫌疑人逃脱罪责,因此定罪的“留有余地”应运而生。再次,社会舆论、媒体报道以及被害方家属过激的行为,使得司法独立变得日趋艰难。社会各界在媒体片面或者并不准确的案情报道下产生一系列的有失偏颇的舆论,从而导致舆论绑架司法,传媒干预司法。另外,被害人家属在痛失亲人或者说是类似的重大感情上的打击下,也无法客观的面对无罪推定原则精神的重要体现——“疑罪从无”的原则。他们会用激烈的言语和行为攻击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甚至采用上访、缠访、以死要挟等等不理智的行为,使得我们的司法机关迫于被害人家属的压力,而做出量刑上的“留有余地”的判决。实践中我们司法机关是为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才寻求了“留有余地”的判决这一条“夹缝中生存”的裁判方式。而事实上,“留有余地”的判决虽然能够短暂的解决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激烈的矛盾冲突,但是从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有些时候双方当事人反而都会对此类判决深表不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自己没有犯罪,或者现有证据不能完全证明自己有罪,应该获得“无罪推定的无罪判决”;而被害人家属一方会认为,司法机关可能收了对方的好处,才进行了枉法裁判,或者认为司法机关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那么被害者的利益就无法保障了吗?如此一来亦会激发矛盾。于此同时,“留有余地”的判决也与刑法理论无罪推定原则中的“疑罪从无”原则相背离。毕竟冤错案件的产生,多数是因为审判机关在庭审中秉承“宁可错杀、不可错放”的精神,忽视案件证据的诸多疑点,做出“疑罪从轻”或者说是“疑罪从有”的判决。追溯到侦查阶段,冤错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命案必破”或者行政施压的影响下极容易受到刑讯逼供。这样一来,使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无法洗脱嫌疑的同时做出违背事实的有罪供述,这使得要得到一张“无罪判决”更是难上加难。本文笔者着眼于“留有余地”的判决和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利用案例分析的形式,摸索和探寻司法实践中哪一种做法更加符合我国现今的法治理念,也从中得出了结论,“留有余地”的判决虽是不得已而为之,但是因其收效甚微加之对刑法无罪推定原则的破坏,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避免。我们一定要注重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以及收集证据的法定程序,使有效证据、无效力瑕疵的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得以发挥作用。除此之外,我们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也要摒弃先入为主的主观臆断,尊重事实,依照事实,坚持无罪推定原则,让司法本身更加公正,也让每一个参与司法的人都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最后,我们依然要将法治精神建设和推广提上日程,现如今我国的公民只知实体正义,而不懂何为程序正义。只有人人懂法,人人守法方能使包括受害者家属在内的所有合法公民,理性的面对司法过程,尊重司法裁判的结果。唯有如此,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精神才会真正的落实到实践中,才能真切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使我国的法治建设更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