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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一种违法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同样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引发国家赔偿责任问题。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对于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规定并不明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本文拟对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进行相对系统的研究和阐述。本文第一章是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概述,在阐明了与行政不作为概念密切相关的几个问题之后,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某种行政作为义务并且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却未履行义务且已逾期的违法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致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国家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之后作者回顾了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历史发展与理论变迁,认为确立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有着重要意义,既能督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同时也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本文第二章探讨了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认定情况。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实践情况来看,无论其对于行政不作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有多么严格的限制,都不同程度的在法律、判例及理论上承认行政不作为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内。本文第三章对《宪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及司法解释、最高院批复中涉及到行政不作为及其国家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虽然在《国家赔偿法》中并未直接规定行政不作为是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但是通过司法解释及最高院的批复,实践中对此逐渐开始积极的认定。本文第四章是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具体分析,主要从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四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行政侵权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但最终的赔偿责任主体在于国家。认定行政不作为的存在要考虑三方面的要件: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或行政行为所设定的行政作为义务、行政主体有能力履行作为义务、行政主体未履行作为义务且已逾期。国家赔偿的损害限于人身权与财产权,且损害必须具有确定性、合法性和特定性。因果关系的认定则因结合具体的不作为类型予以讨论。第五章是对依职权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要件的特别探讨。在作为义务方面,抽象的作为义务必须特定化才能要求行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在损害要件方面,必须是可预见的、在行政主体履行作为义务后能全部或部分避免的重大法益的损害。在因果关系方面,应结合案件实际,认定行政主体的作为义务与相对人损害的发生或损害的扩大是否有关系,具体可包括行政主体没有履行预防职责,导致损害的发生;行政主体没有履行制止职责,导致损害的发生以及行政主体对于已经发生的损害没有履行制止或消除职责。在受害人自身过错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与不作为共同发生,对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混合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责任中,相对人不必遵循“穷尽性原则”,可以直接提出国家赔偿责任,在具体数额分担上,由法院根据其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判定其承担责任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