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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每年有大量的劳动力涌向劳动力市场,导致劳动者的就业前景十分严峻,一些劳动者为了在众多竞争者中脱颖而出,通过提供假学历、假证书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骗取用人单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从而引发劳资纠纷。《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日益增长的劳资纠纷有所缓解,但有关劳动者入职欺诈问题规定的内容少之甚少,面临复杂的劳动关系时在实践操作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解决劳资纠纷时,应当平衡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在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前提下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有利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本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劳动者入职欺诈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首先从民事欺诈的概念着手,深入剖析劳动合同领域劳动者入职欺诈的内涵;实质上,入职欺诈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利于劳动关系健康、可持续地发展。其次,从实务中选取两则典型案例,从虚假陈述和隐瞒事实两方面分析劳动者入职欺诈的两种表现形式。第二部分,以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为基础,总结出劳动者入职欺诈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劳动者主观上具有故意;2、劳动者实施欺诈行为;3、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的欺诈行为产生错误判断;4、用人单位因错误判断而作出意思表示。然后结合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劳动者虚假陈述和隐瞒事实情况,例如提供虚假学历、伪造工作经历、隐瞒怀孕等,判断该情况是否构成入职欺诈以及存在的例外情形。第三部分,首先阐述入职欺诈的相关立法规定,如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劳动合同无效制度,并对法国、德国、美国的规定进行归纳,总结出我国劳动立法关于此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劳动者如实告知义务之范围界定过于笼统,法律规定劳动者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为“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但具体哪些信息属于基本情况并未进一步明确,司法实践中界定标准也不一致;其次,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过于绝对化。在劳动合同的效力方面,只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情形,法律并没有赋予双方当事人以意思自治的方式来弥补劳动合同瑕疵的权利。最后从劳动者入职欺诈立法存在的问题出发,借鉴域外成熟的立法经验主要包括德国、法国、韩国,提出完善此问题的相关建议,特别是建立劳动合同可撤销制度和构建完整的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体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相关合同的内容只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可赋予一方当事人可撤销劳动合同的权利,从而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实质公平,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