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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在众多交通事故中,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多是驾驶人员过错,如接打电话、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人为因素。在传统机动车驾驶中,驾驶人员注意力须时刻保持高度集中。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疲劳驾驶、酒驾、开车接打电话等行为,制定了扣除驾驶积分、进行罚款、行政拘留的严格制度,严重者可能会被吊销驾驶执照,并且终生禁驾。严格的法律制度提高了驾驶员注意义务标准,为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增加了保障。为减少人为因素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和方便公众出行,诸多科技公司研发了自动驾驶汽车,其中的无人驾驶模式可以完全脱离驾驶人员掌控,减少驾驶人员行车过程中对路面情况的注意义务,但同时也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责任主体认定、《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质量标准与因果关系证明提出了挑战。随着自动驾驶汽车市场化、大众化,发生事故的几率也随之提升,在事故发生后的定责赔偿中,完善的法律至关重要。因此,本文从自动驾驶汽车的分级概念与处于不同级别时车辆驾驶特征切入,通过对自动驾驶汽车与传统机动车之间不同特点区分,分析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与《产品质量法》的不足,对未来自动驾驶汽车侵权案件提供借鉴。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有关无人驾驶汽车侵权界定。首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和分级情况进行叙述,再针对自动驾驶汽车最高级别的无人驾驶模式特征进行说明,最后对比无人驾驶汽车侵权与传统机动车侵权的不同。自动驾驶汽车根据人为参与程度分为六个级别,其中无人驾驶汽车模式在行驶中没有驾驶者人为参与,与传统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的侵权行为有着本质区分,并且综合论述了各国法律学者对于自动驾驶汽车造成侵权行为责任认定的不同观点。通过对学者观点的综合论述,进而引发对自动驾驶汽车侵权深层次思考。第二部分是无人驾驶汽车侵权对于传统侵权法律规范的挑战。本部分对于现行归责体系中责任主体认定和产品责任认定进行了分析,认为无人驾驶汽车真正的驾驶人员是车内的智能系统,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驾驶员,因此传统责任主体并不完全适用于无人驾驶汽车侵权事故中。同时,在产品责任认定中,系统缺陷和因果关系认定存在着一定困难。无人驾驶汽车造成事故原因多是因为产品责任,因此要求购买者担负“交强险”费用,存在着不公平性。第三部分是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比较法考察。本部分对美国、德国、日本、英国相关领域立法和我国各地立法进行对比研究;美国的立法更倾向于行政管理,日本对车辆遵守规则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英国将保险公司作为第一责任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的立法更多的侧重于对路测主体、安全检测人员、道路分级等内容进行规定,事故责任认定多采用现行定责方式,存在着立法缺陷和不足。第四部分是对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立法建议。我国立法相对于国外立法实践尚存在不足之处,结合我国道路交通情况,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首先侵权责任主体认定建议增加人为参与度评价标准、电子人格法律主体资格和扩大责任主体范围。其次,建立由专业性强的生产商承担证明责任制度。在产品责任方面,设立无人驾驶汽车技术标准体系,排除产品责任应用的阻碍。同时引入新的责任保险制度,扩大投保主体,增加保障范围。最后建立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制度,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事故发生几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