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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经济全球化的热潮和“一带一路”计划的展开,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范围日益日益扩大,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开始进军国际市场。与经济发展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类腐败问题,跨国贿赂就是其中表现形式之一。许多跨国公司为了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攫取商业利润,不惜选择各种手段贿赂当地的政府官员以达到其目的。近年来,跨国贿赂犯罪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各国纷纷出台相关法律来惩处这一行为,国家之间也开始通过加入的国际组织制定多边协议共同治理跨国贿赂犯罪。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为了治理海外腐败行为,都颁布了该国专门的反海外腐败法案专门用于惩处这类犯罪行为。《反海外腐败法》突出的特点就是长臂管辖原则。在境外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中资企业,如果使用美国的银行、邮件系统贿赂外国政府官员,将会面临被美国司法机关调查甚至起诉的风险。而一旦被司法机关调查起诉,企业将会面临高额的罚款,相关人员甚至会面临刑事处罚。因此,对于在其他国家进行投资并且开展跨国业务的中资企业而言,需要提高相关风险防范意识,预防跨国贿赂风险,尽可能杜绝企业贿赂行为。在如何预防跨国贿赂的问题上,一方面需要企业的预防和自觉,另一方面也需要国家对境外企业进行相应的监管,同时对跨国贿赂犯罪进行惩处,提高犯罪成本。本文的目的,一是分析国际社会对于打击跨国贿赂的现状,阐明中国企业需要加强自身反腐建设的必要性;二是针对如何促进打击跨国贿赂犯罪、开展跨国合作提出相关建议。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何志平行贿案的概述,包括基本的案件事实、引用的法条依据和判决结果,并且探讨何志平行贿案对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的警示意义。第二部分通过何志平行贿案反思我国企业和政府在预防、惩处跨国贿赂案件的不足之处。从企业角度看,境外企业为适应投资东道国的新环境,预防跨国公司境外经营的腐败风险,需要对自身的合规体系进行完善。我国政府对于境外企业的监管力度也有待加强。此外,我国目前针对跨国贿赂犯罪需要完善相应的司法解释以满足我国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要求。第三部分从宏观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在打击跨国贿赂犯罪面临的客观困难,与西方发达国家对行贿罪的认定有不同标准,我国打击跨国贿赂犯罪调查取证方面经验不足,企业流失的资产难以追回。针对我国政府和企业在打击跨国贿赂犯罪方面的不足以及我国面临的困难,文章第四部分提出一些针对性对策。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中资境外企业需要完善自身合规体系对贿赂问题进行预防。企业需要及时调查和惩处企业内部的腐败行为,塑造清廉合规的企业经营文化。从我国政府的角度来看,我国需要完善相应的司法解释,达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惩处腐败犯罪的要求。同时对跨国行贿犯罪的入罪标准可以进行调整,为将来国家之间的合作打下基础。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我国也需要同其他国家以条约的形式,或者通过个案间检察院与检察院合作、法院与法院合作的方式推动侦查工作,绝不姑息跨国贿赂犯罪。我国在境外企业监管、资产分享方面也可以同其他国家展开深层次合作,对相关的信息进行分享,以落实对跨国贿赂犯罪的惩处。第五部分是文章的结论。本文采用的是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通过查阅中外学术期刊论文、学位论文,来阅读该领域的学术成果并进行思考。比较研究主要是通过比对英国的《反贿赂法》、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和我国刑法中关于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入罪的标准的法律法规,反思我国在跨国贿赂犯罪方面的法律是否完善。在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打击跨国贿赂的背景下,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必须重视跨国贿赂被制裁的风险。企业应当拒绝跨国贿赂行为,并且从企业内部时时监管腐败行为是否发生,如果出现腐败行为后应及时进行补救措施。与此同时,打击跨国贿赂问题也需要国家层面在法律和行政层面上的重视和参与,通过逐步完善司法解释,建立严惩跨国贿赂行为的法律环境,同时对外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