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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全球金融监管框架的缺陷,此后G20领导人峰会成为国际经济与金融治理的新平台,并负责全球金融监管改革与规划。在G20的倡议下,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一系列有关资本和流动性改革的方案,并于2010年9月,经来自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的央行和监管机构在经过充分讨论后,通过了《巴塞尔协议Ⅲ》新监管标准。新监管协议改进了资本工具并明确资本定义,更加注重充分捕捉风险,引入了杠杆率监管标准,建立起拨备、资本留存及反周期资本监管框架,规定了全球流动性标准,注重全面考察系统性风险。我国在充分吸收国外监管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国情特点,提出了具体落实《巴塞尔协议Ⅲ》新监管标准的思路和框架,立足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的有机结合,具体提出了四项监管要求,包括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和拨备损失准备。新监管变革给中国商业银行带来了一定影响,短期来看,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各项指标基本达到了监管要求,但是长期来看,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信贷需求持续增长,信贷类资产将长期保持快速增长,资产规模扩张使得银行不仅会面临资本补充压力,还可能面临杠杆率监管压力。面对如此监管变革,中国商业银行必须要未雨绸缪,积极转变增长方式,推进战略转型,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在不断补充资本来源的同时要尽量减少资本消耗类业务,加强开发服务于实体经济的金融创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