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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信息优势,重要内部信息为其利用内部进行市场获利提供了可能,公司内部人很可能具有利用甚至操纵信息披露获取交易超额收益的动机。随着现代资本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关于内部人交易的研究也成为国内外研究的热点问题,投资者与市场监管者也越来越关注内部人交易。虽已颁布多部律法,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但由于监管制度的缺失,内部人违规交易成本低,市场约束弱,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弱化,公司治理制度不完善等诸多因素,我国公司内部人利用信息优势进行交易获利,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现象严重。在我国股权分制改革背景下,内部人操纵公司信息进行交易获利的现象十分普遍,不健全的交易监管环境使得市场对内部人违规交易担忧与。目前,沪深股市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在我国股票市场迎来全流通的背景下,深入了解公司内部人交易行为的特征对制定内部人交易监管政策,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有重大的意义。
本文基本国内外关于内部人交易与公司治理、内部人交易与信息披露及公司治理对内部人交易与信息披露关系的调节作用三方面的主要研究文献,从代理理论出发,探讨公司治理与内部人交易及信息披露三者之间的关系。通过统一的理论框架刻画大了股东与信息披露、管理者与大股东、内部人交易与公司治理等关系。梳理了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关于内部人交易的监管制度变迁及目前的内部人交易监管现状,针对我国现阶段内部人交易严重的现象,对我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2004年至2011年11月内部人交易的公告数据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从交易频率与规模、交易方向、交易者性质、行业分布、交易时间与披露时间的差异天数等多个方面对我国内部人交易现状进行统计分析。具体到我国大股东减持行为的分析,利用我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2006年至2010年5年间的大股东减持交易和盈余预测公告数据,深入探讨大股东减持对公司盈余预测的影响,并进一步分析公司治理对大股东减持与盈余预测的敏感性影响。同时,围绕内部人交易的时机选择与市场反应,并根据我国股票市场的牛熊市特征,以2007年10月16为分界时点,实证分析了牛市和熊市下的内部人交易特征、交易时机选择与信息披露关系及所引起的市场后续波动,揭示了不同市场态势下内部人交易的市场反应差异。最后,针对我国内部人交易超额收益高、企业性质与公司治理等方面的问题,通过构建公司治理指标得出公司治理综合水平,研究不同企业性质下公司治理对内部人交易超额收益的影响,进一步讨论不同交易特征对公司治理与超额收益的调节作用。
本文在结合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系统全面、联系发展地考虑问题,综合利用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对比分析、主成分分析等方法,通过理论与实证分析结合得出以下研究结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针对内部人交易的制度规定也越来越合理规范,但我国内部人交易现象严重,具有交易规模大、次数多、减持为主等特征,且主要集中第2和第4季度公司半年报或年报业绩预报披露的时间节点附近,内部人交易的发生时间与披露时间之间的天数差异总体而言较为符合法规要求。对内部人交易与盈余预测分析发现,内部人交易与管理者盈余预测误差存在显著相关性,基于大股东减持,公司偏好低估盈余预测;公司治理能够显著管理者盈余预测误差,并显著影响内部人交易与管理者盈余预测误差的敏感性,对内部人交易与盈余预测误差之间的关系有调节作用。对不同市场行情大股东减持的市场反应分析得出减持公告前后累计超额收益呈现先增后减的倒V型,大股东表现出了明显的交易时机选择能力,而市场则认为大股东的减持是公司估值偏高或未来预期偏低的信号,表现为显著的负面反应。市场对熊市行情下、非国有控股企业、控股股东、大规模的大股东减持行为市场反应表现更为负面;整体市场的熊市表现使得投资者的信心缺乏,导致市场对非国有控股企业和控股股东的大股东减持行为做出比牛市中更强烈的负面反应;就累积市场效应而言,牛市行情下大股东的大额减持行为向市场传达了更为强烈的负面信号。最后,对公司治理对大股东减持超额收益影响及企业性质、交易特征和市场行情对公司治理与超额收益关系的调节作用分析发现,公司治理对大股东减持超额收益存在显著影响,公司治理水平与累积超额收益成负相关关系,企业性质、交易特征对公司治理与超额收益的影响具有显著的调节作用。不同市场行情下调节作用存在显著差异分析,不同的市场行情确实会影响到公司治理水平在控制内部人通过利用信息获得累积超额收益的效果。
本文全面系统地研究公司治理对内部人交易的影响和不同市场行情的内部人交易市场反应,论证了熊市行情下内部人交易引起的市场波动要强于牛市行情下的波动,企业性质、交易特征对内部人交易超额利润存在显著影响。研究结论认为,我国公司治理制度的不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内部人交易的信息披露,治理制度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遏制内部人交易。要规范内部人交易监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内部人交易的监管,保障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保护外部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证券监管部门应加强法律监管的有效性,上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内部机制,从外部约束和内部管理两个方面加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