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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运输中的一种重要的商业单据。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提单作为货权凭证、货物收据及运输契约的证明,它在货物买卖、货物运输以及货款收付等环节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凭正本提单放货是国际海运的基本原则,亦是承运人应尽的基本义务。但是,随着现代技术的提高,在贸易实践中承运人故意或者非故意的无单放货情况越来越多,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贸易流程,但是对出口商造成了巨大经济利益损失。同时,无单放货的大量发生,严重影响着航运秩序,破坏提单的信用机制,制约着贸易业和航运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主体主要由六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对国内外关于无单放货的文献进行了回顾与综述,从无单放货相关问题研究的论文中找到本文的研究角度,即从法律角度和贸易角度主要是出口商角度同时入手进行分析。第二部分阐述了无单放货出现的原因以及其常见的形式。第三部分分别对《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及其归责原则进行了对比分析。第四部分首先阐述了《鹿特丹规则》对无单放货的归责原则,然后着重分析了其对记名提单和可转让单证下无单放货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鹿特丹规则》无单放货规范对出口商利益保护的积极意义和消极影响。第五部分分别从立法和实践结合案例对我国出口贸易中无单放货的现状进行分析。第六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对承运人无单放货解决提出建议。我国在立法上应有条件的引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完善控制权制度,并且加快电子单证立法;从出口商角度来看,出口企业应慎重选择贸易术语,同时FOB卖方应尽量成为单证托运人和控制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