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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既是公司进行融资的场所,又是投资人根据相关的公开性文件及公开信息投资和适度投机的场所。由于巨大的利益诱惑,及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公开文件虚假陈述而获取暴利的行为时有发生。为此,各国都采取了多种制度以增强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强制信息公开制度即为其中最有效的一种制度。它要求发行人就公开文件的相应部分必须经过律师、会计师、审计师、工程师等专家的核查和验证,并要求公开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错误陈述、遗漏误导。但各种制度都不能完全杜绝虚假陈述的出现。对于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承担,有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法律规定,如,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立法从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宗旨出发,制定了较完善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规则,使投资人能够通过行使民事救济恢复自己的权利。 我国证券市场属于新兴的转轨市场,在建立之初及其后的发展中存在一些不足,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在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长期以来只会受到行政制裁,虽然1997年刑法修订时增加了刑事责任,但追究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不能给投资人带来实际利益。投资者的损失只能通过对虚假陈述者进行民事追偿才能够弥补,而我国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立法极其匮乏。法律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赔偿的计算方式及数额的确定等问题亦没有详尽规定,因此,建立完善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在目前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尤为重要。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若干规定》,并于2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一个有关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适用法律的系统性司法解释,它不仅为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提供了具体圆蕊奢蕊依据、而且将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重大作用。 本文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中的几个基本问题入手,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提出几点自己的认识,以求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