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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是授予专利权的一个重要实质性条件,创造性判断过程是用法律的方式方法评价一项发明专利技术是否高于现有技术的过程,是贯穿在专利实审、复审、无效以及专利诉讼等过程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化学领域一直以来都是备受关注的技术领域之一,该领域的发明专利具有技术难度高、技术特征复杂、技术效果可预测性低等特点。在化学领域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实践中,虽然审查员和法官都是以现有的创造性判断规则为依据,但对同一件发明的判断结果常常会出现争议和分歧,产生争议和分歧的主要原因包括:创造性判断者存在个体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界定、判断方法适用不统一等方面。专利实审审查员、专利复审与无效审查员以及知识产权法官等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因知识背景、工作经验、思维习惯等个体方面的差异,影响判断过程的统一化、客观化。根据我国专利审查员和知识产权法官的现状与特征,结合化学领域的特点,应当从创造性判断者的培养和遴选机制、技术专家人的辅助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尽量避免个体差异的影响,促进创造性判断者的同质化。“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设立从制度层面为不同的创造性判断者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判断主体标准,但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界定规则又过于概括化。化学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界定应当针对该技术领域的特征给出具体的知识和能力的范围;同时,面对飞速发展的技术现状,有必要为化学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增加普通创造能力,以提高创造性判断标准,提升专利质量。创造性判断可以看作是一个判断主体通过判断方法识别判断客体的过程。创造性判断的基本方法是“三步法”,该方法由三个步骤构成了一条完整的逻辑链,应用于化学领域时,应当注意判断方法的完整性和技术方案的整体性。另外,“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可以作为独立于“三步法”的另一种创造性判断方法,对于技术效果可预测性低的化学领域发明专利具有较好的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