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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规则作为侵权领域中责任分配的一个重要规则,引起了我国立法界和学术界的重视。但当本应得到更多关注和更为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成为侵权案件中被侵害的对象时,我国过失相抵规则相较于其他法制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而言,无论在法律理论还是司法实践方面都并不完善。首先,在立法方面,我国关于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时如何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并无相关规定;其次,在司法实践方面,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李桂英诉孙桂清鸡啄眼赔偿案”和“赵正与尹发惠人身损害赔偿案”中的函复,引导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往往都是以未成年受害人之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作为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条件,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过失相抵,以此来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然而这种做法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通过搜索并整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对过失相抵规则在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中的适用现状进行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以此来探讨完善在此类案件中如何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以期可以更加均衡地保护未成年受害人及加害人的利益。本文除引言和结语,正文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通过整理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上相关案件,采取等距随机抽样的方式,选取其中67个样本案例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然后从历年审级分布与改判率、遭受侵害的场所、法院支持和驳回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理由这三个方面,对67个样本案例的进行分析,总结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时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是详细论述在此类案件中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存在的三个问题及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首先是由于我国立法不承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导致了我国司法实践中不承认受害人具有过失相抵能力。因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以未成年受害人的过错作为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条件;其次是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不承认未成年人具有过失相抵能力,故对于未成年受害人自身过错的程度不予考虑,无法据此来权衡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最后是只要未成年人遭受来自第三人的侵害,法院均以其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为由,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过失相抵,从而导致未成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遭到减损。第三部分是针对前文所提出的问题,探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时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完善路径。首先要将受害人的过失相抵能力作为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构成要件,并在此基础上划分一个具体的年龄段作为适用该规则的基准;其次是当未成年受害人对损害亦有过错时,需要区分该过错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以此来避免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的对加害人和受害人的不公;最后是完善受害人之监护人存在过失时如何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相关规定,包括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判断监护人的监护过失是否对未成年受害人构成侵权。若构成侵权,探索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