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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市场规制法产生的必要性入手,来论述我国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相关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并提出完善我国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法律对策与建议。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证了市场退出制度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以及建立市场退出制度的经济学基础,认为市场机制的基本矛盾,市场运行的自主性与社会性决定了市场机制在充分发挥其优越性的同时,各种市场失灵现象也就会相伴而生。所以,市场需要规制。市场规制是维持产业结构均衡、保护市场机制的总体安全与完整性的需要,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是维护社会公平及公众利益的需要。市场退出法律制度是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经济基础在于:现代市场经济中,要求作为交易对象的商品和服务通常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特征,交易双方的利益能否得到充分的保障,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交易主体的资信、能力和经营条件。而且,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具有基础性的地位,然而,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也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市场主体在利益最大化动机的驱动下,往往会过分强调自身的利益而置社会公共利益于不顾。建立市场退出制度,对防止市场的盲目性,预防可能发生的负面影响,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第二部分论证了建立我国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现实意义以及我国市场主体退出的类型和方式。认为,建立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是维护市场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的需要,是保障市场运行效率,保护客户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是适应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市场主体退出根据不同的原因、标准可以区分为以下不同的类型:依据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完全退出和部分退出两种;依据市场主体退出原因的不同,可以分为企业破产;停业整顿(暂时退出市场);自动歇业或被撤销;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自动解散或被强制解散。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当前市场主体退出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指出目前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已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要求,矛盾变得日益突出。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如对公司终止的法律程序规定不一致,对清算主体责任规定不完备,清算程序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恶意退出市场行为等等,债权人和其他相关方面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第四部分提出了为切实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应当加强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建设,完善市场主体的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加强市场主体退出的监管和制度建设,完善对债权人的保护制度。建议:健全和完善有关市场主体退出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保证市场主体退出行为的规范;优化和简化注销登记程序,降低退出成本,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正常途径合法注销;建立和健全市场主体退出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恶意退出市场行为的监管;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加强信息沟通,依法有序开放市场主体退出信息;探索建立企业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