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资源税法是规范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分配资源利益的重要手段。在中国经济发展逻辑转变的关键时期,资源税法应当何去何从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生态文明理念为资源税法发展带来了新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提供了一种具有科学价值观的发展思路。资源税法生态化指的是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方向,以中国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立法目标,对资源税法的基本理论、逻辑基础和核心范畴进行全面审视,从而实现资源税制度的生态化构建。资源税法生态化要求立法能够综合考虑资合理的开发和利用资源、保护资源、保护资源生态环境等生态要求,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资源税法律体系。从利益分析角度来看资源危机,其根源是由于人类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和欲望产生的不同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资源税法生态化的动因,是协调、衡平和解决因人类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产生的各种资源利益冲突。基于资源税法是自然资源利益的分配法,因此将资源利益作为资源税法生态化的逻辑基础。通过界定资源利益法学内涵、对资源利益进行类型化梳理,实现对资源税应然法益的生态化解读。基于自然资源具有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双重属性,资源利益由资源生态利益和资源经济利益构成。资源的经济利益的法学构造包括生存保障性资源经济利益和发展性资源经济利益。资源生态利益的法学构造包括安全性资源生态利益和精神性资源生态利益。资源经济利益和资源生态利益构成资源利益的基本构造,因此资源利益内部呈现出一体两面、矛盾统一的特征。资源税法生态化应当实现资源利益中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益的衡平,这需要通过以资源权利为核心的权利义务机制和以资源权力为核心的权力责任机制得以实现,即资源利益需要通过在资源税中配置相关权利和权力而实现。资源税权利是资源利益上升为实定法益的第一性配置手段,资源税权力派生于资源税权利,是资源利益上升为实定法益的第二性配置手段。资源税权是整个资源税法生态化研究的核心,是资源税法生态化的核心范畴。资源税权是资源利益作为法益的基本内容也是资源税利益的实现方式,资源利益是资源税权的本原性概念。资源税权指的不是某一项权力或权利,而是资源税权利和资源税权力构成的法权体系。资源税法生态化引导资源税法从“资源税权利和资源权力对抗”到“资源税权力和资源税权利统一”的新型税权关系。资源税权利和资源税权力实为资源税法的一体两面,将资源税法的权利和权力进行类型化构建,形成具有内在协调统一和紧密逻辑关系的体系化研究。从资源利益角度出发,以人类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方式为标准对资源税权利进行类型化界分,资源税权利可分为基于利用性自然资源的资源税权利、基于获取性自然资源的资源税权利。利用性资源税权利是基于主体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生态空间的行为产生,其征税对象为土地空间、水域空间、海域空间等多种生态空间资源。获取性资源税权利是基于主体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从而获取资源产品的行为产生,其征税对象是矿产资源、水资源等自然资源产品。目前资源税法仅针对获取性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了规制。在资源税权力体系的内部架构中,资源税法实现对资源利益的分配的权力路径有四条:资源税立法权、资源税征管权、资源税收益权、资源税支出权。这四项权力则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及税务机关分别组织并依法行使。资源税法应当保障资源税权利和资源税权力的内良性运作,以实现资源税法从权力的一元主导向资源税权利和资源税权力二元主导转变,这也是资源税法治从管控、压制的传统管制模式向参与、回应的现代治理模式转变的制度基础。从理论层面,以资源税权作为资源税法生态化的核心范畴进行研究,实则是对资源税法理论中有关资源税权力、资源税权利、资源利益等基本概念和关系进行了梳理。这对未来因中国发展需求而产生的资源税法新现象提供具有普适性的理论依据。在统一的资源税权结构框架内对多元主体的资源税权利和义务、资源税权力和义务进行均衡配置,为构建生态化的资源税制度提供理论基础。资源税法生态化的制度构建既包括立法模式和体系框架的构建,也包括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法权关系、构成要件和税式支出的制度重塑。资源税法应当采用基本法立法模式,基本法模式下资源税法律体系主要由资源税基本法和资源税单行法或单行条例组成。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下,资源税法应当以“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扩大和稳定自然资源保护的资金来源”为立法目的。资源税法应以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为基本原则,同时应对基本原则进行生态化的解读。资源税法生态化的法权关系包括权利和权力、权利和权利、权力和权力三种关系,资源税权力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资源税权利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这三重法律关系的外化形式。资源税法生态化的具体制度构建落脚于对资源税法的征税范围、计征方式、税率、税收优惠等税法要素的生态化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