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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加入WTO,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竞争日趋激烈,做强做大无疑成为境内企业的共同愿望。在这种情形下,资金就成为企业首当其冲的“生存法宝”。企业融资,可以通过贷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等各种方式。相对于贷款和发债而言,发行股票无偿还和利息支付的压力,对于企业来讲是一种较为理想的融资方式。 在国内发行上市成本较低,但是时间长、手续繁琐,不仅如此,国内A股市场持续低迷,企业筹资前景并不乐观。在这种情形下,境外上市开始成为许多国内企业的战略选择。在境外上市,不仅可以为企业筹措大量资金,而且可以解决企业很多深层次的问题,促使境内企业与国际接轨。 境内企业在境外上市可以采取直接上市或间接上市的方式。直接上市是以境内企业的名义到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采用这种方式可以使公司获得较大的声誉,也可以使公司股票获得更高的发行价格和更广泛的发行范围。为支持国内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境内证券管理机关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成熟一家,批准一家。 间接上市是企业利用与其有某种联系的境外公司的名义实现到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目的,间接上市主要有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两种方式。间接上市较之直接上市,不仅在上市条件方面可以有所简化,而且企业在股份流通、设立期权制度、外汇调配以及再融资等方面也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由于间接上市的主体是境外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中国法律法规的监管,因此对于间接上市,境内监管部门本着不提倡的原则,一方面对买壳上市予以禁止;另一方面对造壳上市实行严格监管,将实践中不断出现的各种造壳上市方式逐步纳入控制范围。 在企业境外上市的过程中,会涉及企业重组、外汇管理、外资并购等多方面问题。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对该等问题有所规范,但是有些规定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予以修改;有些规定过于原则化,尚有待有关部门进一步予以明确。 面对企业境外上市的现状,监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监管机制,一方面完善国内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加强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流与合作,为企业境外上市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