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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出现错误无法避免,因而司法确认的救济程序必不可少。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案外人救济已经备受关注,而当事人救济却是国内理论界鲜少关注的问题。随着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不断完善与推广,司法确认裁定错误致当事人权益损害的救济途径势必会起到日益重要的作用。细观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文件,并无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错误致当事人权益损害的救济规定,这将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正当维护,甚至影响到司法确认程序发挥其特有的功能。实践中,已经出现许多具有确认瑕疵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当事人因缺乏救济途径而束手无策。因此,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当事人救济的问题亟待解决。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性质、既判力及执行依据等因素,与当事人救济程序的设置息息相关。根据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特殊性质,与一般的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都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因而不适宜参照非讼程序的异议救济对确认裁定直接撤销;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复议的裁定仅有财产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执行管辖异议裁定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执行异议裁定几种,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有本质区别,因而不宜适用同种救济方式;根据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既判力辨析,可知司法确认裁定应当具有部分既判力,当事人可以通过再审救济实现自己的权益,但是因为司法确认裁定不同于一般民事裁定,其具有一般民事裁定的形式却没有裁定之实,笔者建议借鉴民事调解书的救济进行立法完善;而对于检察机关抗诉救济,笔者基于司法确认裁定的特殊性与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而不主张。在各种途径中,再审或许是最现实而又最能达到救济目的的途径。再审救济的具体设置,则应当在我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制度目的、当事人的救济需求、程序基础等各方面综合考量下进行塑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