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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认证是运用证据裁判案件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决定着案件的最终处理,而认证模式、认证规则的选择也直接关系到庭审功能的发挥和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庭审认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自修改后的新生事物,作为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刑事诉讼中对庭审认证的模式、应有规则并不统一。本文通过比较两大法系的庭审认证模式、认证规则,分析说明我国刑事审判应有的庭审认证模式与规则。本文分为四章,分别从“我国刑事审判庭审认证的现状”、“刑事审判庭审认证的理论基础”、“两大法系的庭审认证模式、规则比较”、“确立我国刑事审判庭审认证模式及规则的思考”等多个角度对刑事审判庭审认证问题进行论述,下面予以简要的介绍。第一章着重阐述了我国刑事审判庭审认证的现状。首先,笔者简要介绍了庭审认证中当庭认证与迟延认证的概念,据此指出自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庭审方式仅实现了表面形式的转变,对庭审中证据的认证等未发生相应的变动。其次,笔者分析了我国刑事庭审认证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相应问题,并分析了理论界对刑事审判庭审认证的几种观点,从而进一步阐明庭审认证在我国司法实践上的不足,提出建立当庭认证为主,迟延认证为辅的庭审认证模式,并构建相应认证规则的建议。第二章着重分析了刑事审判庭审认证的理论基础。笔者从审判公开、司法公正、集中审理三个角度加以分析,进而阐明庭审认证的重要性、必要性。第三章笔者通过比较两大法系庭审认证模式及规则,得出英美法系的认证方式是单一的当庭认证而非多层次的;法庭上法官认证的范围仅限于证据能力,而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法官一般不加判断,因此英美法系国家没有证据真实性判断规则,而只有证据能力规则。大陆法系国家认证模式为裁判认证,没有认证程序规则;法官裁判认证时,认定证据的证据能力和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一并进行,就证据的证据能力来说,原则上一切证据都是可采的,因此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没有证据真实性判断规则,证据能力规则也不系统。第四章笔者在前三章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对确立我国刑事审判庭审认证模式及规则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具体看法。首先笔者从五方面概括总结了我国建立刑事审判庭审认证模式规则的重要意义。其次笔者从立法制度上提出完善刑事审判庭审认证。再次笔者提出我国应确立当庭认证为主,迟延认证为辅,二者兼容的庭审认证模式。在该部分中笔者先将当庭认证分为当庭采纳认证与当庭采信认证两种模式分析说明,并辅之具体案例;再对确立当庭认证与迟延认证的情形进一步区分;最后提出实现当庭认证为主,迟延认证为辅的认证模式的制度保障。该章最后一节中,笔者结合案例分析,从证据能力规则、证据真实性判断规则、无价值证据的排除三个方面对确立我国刑事庭审认证具体规则加以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