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儿童权利发展综述——以我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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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护儿童是人类自身发展的本能表现,也是人类社会自古以来的优良传统。儒家经典著作《周礼》中就有对儿童给予特殊保护的规定“三赦”。我国古代法律集大成者《唐律》中也规定了:凡年在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反逆”杀人等死罪,可以上请减免,而“九十以上,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由此可见,自古代社会起我国就有了对儿童进行特殊保护的思想及立法。当今社会人们如何对待儿童已经不单单是个人私事,而是一个国家对人权的保障水平和社会公众意识的体现。  在国际社会中,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和态度的转变是经过一点一滴的进步得来的,其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非由《儿童权利公约》莫属,我国于1990年签署了此项重要国际公约。随着人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作为人权重要分支的儿童保护问题也愈发受到社会关注。有关儿童保护的社会规范和要求乃至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亟需提上日程。近几年我国已经在深入研究《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基础上加强了关于儿童保护问题的研究,在这期间成果是值得肯定的,在回顾成就的同时应当继续完善儿童权利保障机制,使得我国关于儿童权利的保护能实现社会层面和法律层面的接洽,实现儿童保障机制国内完善与借鉴国际经验的融合。  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儿童权利及理论基础”,从儿童这一特殊权利主体出发,对儿童权利和普通意义上的人权进行比较,并以《儿童权利公约》为依据介绍了儿童权利的分类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我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后儿童权利保护的发展”则根据公约对儿童权利的分类,分别从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和受保护权这四个方面说明了我国对《儿童权利公约》的落实以及对儿童权利保障事业的发展。第三部分是“我国儿童权利保护完善探究”,在这一部分中对我国儿童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精神,在立法、司法和社会保护方面如何完善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本篇文章的创新之处在于,结合相关数据和案例对近二十年来我国对公约所规定的儿童的四类基本权利在国家范围内的落实与完善做出了梳理,在肯定成果的同时,也提出现阶段我国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存在的不足和完善建议,以丰富儿童权利保障的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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