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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名称又称地理标志,它是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种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它的概念有一个历史形成的过程。从一百年前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到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定义都有所不同。本文中采纳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部分第三节中的定义。 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商标法》)增加了对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保护的内容,这种保护过去在中国商标法中是不存在的。同时,保护原产地名称也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要承担的义务。 理解原产地名称必须同时把握其两个内容:(1)标有原产地名称的产品来源于该地区、特定的地点或国家;(2)该产品的质量或特性取决于该地区的的特殊的地理环境或人文因素。因此保护原产地名称一方面要对原产地名称标识进行保护,另一方面也要对原产地名称产品的质量、生产工艺以至生产流程进行控制,这两方面同等重要。我国这些年在保护原产地名称的实践中有“重标识保护,轻质量控制”的倾向。 原产地名称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知识产权概念,善于利用它,将对农业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在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相对完善的法国,原产地名称产品每年为法国带来超过300亿美元的外汇收入,解决了上百万人的就业,同时极大的提升了相关农业人口的收入水平。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但不是一个农业强国,主要原因就是缺少农业名牌。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农业应对国际竞争的关键在于创造名牌。原产地名称往往经历了几十年、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历史检验,本身就是名牌产品。充分利用原产地名称是加速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强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地位的重要手段。同时严格保护原产地名称,对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继承人类文化遗产以及保护自然资源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原产地名称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使得这方面的问题十分严重,主要包括保护意识淡薄、原产地名称被垄断使用的现象严重、忽视原产地名称产品的质量、侵权行为严重等。而且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立法都相对滞后,使得时至今日,原产地名称保护在我国无论是从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仍是一个新课题。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世界各国在保护原产地名称方面有上百年实践和理论的总结。不同的国情使得国际上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主要存在四种方式:一是通过商标法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英、美、法、德、瑞士等国都是这类方式的代表;二是通过特别法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法国是这一类型的代表国家;三是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日本、瑞典即属此列;四是混合立法保护原产地名称,代表的国家为西班牙。而其中尤以法国的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最为完善。我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原产地名称保护体系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尤其是同我国有着许多相似点的法国的经验。 充分借鉴外国先进经验是快速提升我国原产地名称保护水平的捷径,但也要充分考虑我国的特殊情况,同时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体系。虽然我国目前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法律法规尚无法组成完整的体系,但也决不意味着我国的原产地名称保护工作要从零做起。从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已在原产地名称保护的立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因此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成果,以最小的资源投入形成完善的原产地名称保护体系应为我们的选 2 择。 本文中,笔者尝试性的提出了h面的构想:(1)将原产地名称产品分为普通原产地名 称产品(“原产地地域标志”产品)和特殊原产地名称产品(“原产地监控命名”产品),对 不同的产品采用不同的制度、由不同的部门进行保护()对于普通原产地名称产品利用商 标法进行保护,方法是将这些原产地名称注册为证明商标,保护的重点是对其标识进行保 护。至于产品品质以及其传统特色的保护,则由证明商标的所有者自行管理和保护。国家 行政机关不过多的介入质量检测和生产工艺、过程的监控。门〕对于特殊原产地名称产品, 近期内由国家质检总局利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进行保护,保护的重点一方面是对 产品标识进行保护,同时要对产品的品质、生产工艺以及过程进行全面的检测和控制。政 府行政机关应主动介入生产和流通的全过程。为了加强对这类产品的保护力度,现阶段应 同时允许这类产品依商标法注册为证明商标,进行双重保护,但要考虑不要使二者的规定 产生“撞车现象’。在未来的适当时机,应仿效法国制定我国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法》,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