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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20世纪中叶兴起的一项重要生命科学,为解决日趋严重的不孕不育问题提供了充分的技术保障;同时也因其对传统家庭伦理观念带来强烈冲击,产生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面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带来的相关社会问题,包括精子库、代孕等,运用法理学、医学伦理学及卫生法学的相关原理和方法,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概况出发,在理论阐述辅助生殖合理性及合法性的基础上,重点对当前由该技术引发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根据社会现实情况,为我国辅助生殖法制化建设提出对策和建议。本文采用自制调查问卷选择在吉大二院生殖医学中心、长春市妇产科医院生殖医学中心、208医院辅助生殖中心采取辅助生殖技术的不孕不育患者作为调查对象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200份,回收200份,其中有效问卷158份。结果:调查结果显示,患者普遍对辅助生殖技术的关心程度较高。超过79.75%的被调查者选择通过网络、电视、报刊杂志来了解此方面信息,并对辅助生殖技术充满期望,甚至把它作为治疗不孕不育的最优手段。对于这项技术本身的关注方面,93.67%的人对于辅助生殖技术的成熟性最为关心,希望能够一次性通过辅助生殖技术获得孩子;但也有89.87%的人就辅助生殖技术对所生的孩子的影响表示担忧。对于精子库(生殖医学中心)的存在,有117名被调查者选择了“社会进步的标志,解决无法生育的好方法”,有36人认为精子库的建设现阶段“不完善,还需观望”,仅有5人明确选择了“会违背伦理,引发更多社会问题”选项。就目前饱受争议的捐献精子/卵子生育技术,有35人表示能够接受他人的精子生育子女,而有87人表示不能接受。对于不能接受捐献精子/卵子生育技术的患者,有25人认为“从情感上难以接受”,37人认为“难以承受周围舆论的压力”,16人“担心孩子的身体素质”,9人认为“不符合社会伦理需求”。对于代孕现象,有36名患者认为“有违人伦,国家应明令禁止,严厉打击”,也有27名患者认为“公民有生育权,只要自愿,选择生育方式是公民自己的事情,可以试行”,而更多的患者认为要有严格的管理法律进行干预。讨论:基于对调查结果的统计分析和相关文献的阅读整理,笔者总结认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由于其改变了传统生殖模式,给不孕不育患者带来希望的同时,也对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带来了冲击,引发了多种法律问题。但总体来说,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是正当性的。首先,辅助生殖技术在现实条件下具有其合理性,因其符合不伤害原则、社会正义原则及少数人权利保护原则的基本要求。同时,基于对生育权这一基本人权的保护方面,辅助生殖技术亦具有绝对的合法性。根据调查和文献整理结果,笔者总结了若干关于辅助生殖技术的焦点问题,按照卫生法学和法理学方法,法律关系、精子库、代孕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辅助生殖法律关系的参与主体包括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辅助生殖供方、辅助生殖需方、所生子女、监管机构等五个方面,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特别是对于人类精子库,作为治疗不孕不育症的中介机构,其设立条件及运行机制就必须在相关法律、道德观念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下受到严格的控制。为了规范辅助生殖技术健康发展,尽管我国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行业规范,但有关辅助生殖技术的立法相对滞后,甚至空白,在面对辅助生殖所导致的涉及更广范围的社会问题时总是“鞭长莫及”。所以,我国生殖法律制度亟待加强建设。笔者认为,在保障和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前提下,我国法律对辅助生殖技术在以下几方面所涉及的社会问题应进行有效规制:(一)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适用条件;(二)强化技术公益性并保障捐精者合法权益;(三)明确辅助生殖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四)明确冷冻精子的保存与使用限制;(五)强化设立监管机构职责;(六)完善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