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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社会责任是公司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履行社会责任要求公司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对利益相关者和环境负责,实现企业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协调统一。这既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司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如何协调股东利益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是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立论的难点。理解这一问题,关键在于理清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即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社会利益。根据公司分权理论,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通过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区分而得以分离。但依据公司信托理论,公司董事对股东承担信托义务,其在公司决策行为中,应为股东利益考虑,从而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得以连接。应当说股东利益是公司利益的最根本维系,而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者间仅限于利益之间的相互影响,没有这种根本性的关联性。但当我们以一种更宽广的视角来考察公司的利益时,公司却同市场上的其他经营主体、社会公众、社会的整体利益息息相关:股东投资于公司,目的在于增加个人财富,即公司利润最大化;国家规定公司制度,目的在于吸引公众投资,激励经济发展,从而增进社会整体福利;公司经营业绩也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和债权人的利益等等。基于此,在维系股东利益之外,公司利益的内涵也应有所扩张,融入相关利益者的因素,而用以反映公司利益取向的公司目标也不应仅限于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应适度扩张,即在公司的目标中应体现公司的社会公益性,这种公益性体现在公司特定的决策行为当中就表现为一定的公司社会责任。当然,公司将承担社会责任也作为公司目标之一,必将产生其与营利性目标孰轻孰重的问题。从各国的学理及立法来看,大多主张社会责任目标从属于营利性目标,或者两者并重。而究竟如何来加以确定,还应当结合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信用水平等标准予以确定。但从发展趋势上看,公司在现代社会中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这也是大多数公司法学家一致的结论。本文正是基于以上考虑,第一部分着重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性质、争论及在各国发展的状况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力图从理论上界定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公司社会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社会责任包括含有社会利益内容的法定责任和含有社会利益内容的道德责任。法定的社会责任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公司应当承担的对社会的责任。第二部分就公司为什么要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从承担的原因和实质两个方面作了详细的探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因,一方面是基于公司道德主体地位和公司的社会属性,以及公司外部环境——市民社会的成熟。此外,弥补政府责任也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现实需要。目前,由于缺乏统一的权威性的公司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公司即使有心履行社会责任,也不知该如何操作。而这样一个标准体系的缺乏也使得我们无法对各公司履行公司社会责任的情况做一客观公正的评价。因此,确定公司社会责任标准实属必要。所以论文的第三部分回答的就是公司如何更好的承担社会责任,主要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出发提出进一步加快我国公司社会责任体系制度建设的设想和一些粗浅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