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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侵害配偶权之精神损害赔偿概述.该文立足于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法律法规,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出发,由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的演变过程以及侵害配偶权之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入手,分析了这一问题确立的重要性,认为,只要对无过错配偶一方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就应当要求损害培偿.第二部分为侵害配偶权之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构成.该文在阐述了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即须有法定违法行为、精神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四个要件以外,作者还特别指出,因果关系须是违法行为和配偶受精神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是致使配偶权受到侵害,导致一方遭受精神损害的原因;而且请求权人必须无过错.第三部分为侵害配偶权之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支付方式.该文分别就现行《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进行了论述,同时作者还就精神利益和精神痛苦的赔偿标准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四部分为完善侵害配偶权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该文认为现行制度存在着适用范围和赔偿范围模糊,赔偿的条件苛刻以及在适用财产方式上有限制等缺陷.基于上述分析,作者对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以及让与和继承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