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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逐渐成为我国诉讼法学领域理论研究的热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当环境作为一种公共利益受到直接或间接损害时,允许公众作为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对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结果,是对公民环境权保护的重要途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能够在排除环境侵害、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以及良好的生活环境等合法权益,是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一种新型环境诉讼形式。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中,这一制度得到了不同形式地确认和体现,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是,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尚属于立法上的“空白地带”。对环境公益诉讼问题,当前的研究更多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阐述传统的国家“单轨制”保护模式在环境公益保护方面的欠缺,因而需要将社会个体成员作为环境公益保护的独立主体,以有效弥补国家对环境公益保护之不足。本文主要研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将从环境权角度,阐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建立的必要性与意义。文章采用理论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运用哲学、法学、社会学等不同学科的多维视角,首先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环境权出发,论述环境权的内涵,阐述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重要地位以及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从而使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更有理论和现实意义。之后介绍环境权的特征,重点论述环境权的公益性和可诉性,为研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了理论基础。文章第二部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首先介绍了公益诉讼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特征及价值功能。之后重点论述了我国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文将从环境责任角度,突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我国民法中对环境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但环境责任不同于环境侵权责任,一方面,侵权责任有严格的构成要件限制,而现实中很多环境损害的发生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另一方面,因侵权责任发生的债的关系受到债的相对性制约,而现实中很多环境损害,如植被破坏,水土污染,是对环境公益的损害,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相对人,因而亦不符合侵权之债的构成。因而,在我国迫切需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追究环境责任,保护环境公益和公民环境权利。文章第三部分介绍了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日本的民众诉讼制度和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并分析借鉴其先进经验,最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尚待建立,本文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建立适合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想。首先阐述了我国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路径选择,认为我国应建立一个多层次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其建立将对我国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之后从诉讼主体,管辖,诉讼规则等方面具体论述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