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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技术抗辩制度在国外是普遍适用的原则,我国从1984年第一部《专利法》实施至今,专利制度已经有三十年的发展过程,但是,1984年、1992年和2000年《专利法》均未规定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直到2008年《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时,现有技术抗辩制度才正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出现,这将司法实践之中已经广为使用的现有技术/设计抗辩制度予以法定化,也就使得理论上尚存有争议、司法实践适用中存有困惑的该制度的具体法律适用有了明确的依据。但是,因为现有技术抗辩引入我国的时间并不长,该规定也非常笼统,法官还不能很好的把握现有技术抗辩含义、适用条件等很多具体规则,司法实践中对现有技术/设计抗辩制度如何具体适用的诸多争论仍然存在。总的来讲,争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对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明确,是只适用于等同侵权还是也同样适用于相同侵权;其二,可以作为引证技术的现有技术的范围,只是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还是可以包括与原告专利构成抵触申请的专利技术;其三,现有技术抗辩的具体适用规则,是仅对比被控侵权物所采用的技术和引证技术还是先对比原告专利和被控侵权技术,甚至是对比原告专利和引证技术;其四,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标准和条件,是被控技术与引证技术相同或等同,还是被控侵权技术与引证的现有技术相比完全相同或相似或十分接近,还是被控侵权技术与引证技术相比没有新颖性或明显没有创造性,是否可以组合对比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具体法律适用做了一个梳理。第一部分对现有技术抗辩的基础理论进行了梳理,对和现有技术抗辩相关的定义、性质、为什么设置该制度等做了简要的概述;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现有技术抗辩制度在国外的发展和适用情况,重点介绍了德国、美国、日本三个国家的判例和学说,分析了各国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范围、对比方法和抗辩成立的条件,通过对国外制度的介绍,希望能对我国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适用得到一些启发;第三部分对我国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具体适用提出了一些建议,在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范围上从现有技术的认定、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的适用两方面进行了阐述;在成立标准中,针对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对象、对比顺序以及成立标准等方面结合理论界的不同学说并参考司法实践的案例提出自己的见解;在和现有技术抗辩相关的问题中对抵触申请是否类推适用现有技术抗辩、引证技术的份数和现有技术抗辩提出的时机等问题结合理论和实践中的进行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