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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施行之后,新闻侵权作为民事侵权的一种便进入司法界、学界的视野,尽管直到目前我国仍未通过一部专门的《新闻法》,法学界和新闻学界的专家学者在该领域的辛勤耕耘仍然结下丰硕的果实。但关于“新闻侵权责任主体”这一从属课题的研究则略显不足,已有研究多止步于作为新闻侵权构成的一个要件,鲜有对新闻侵权责任主体作全面、深入的分析。而这一研究对新闻侵权立法具有借鉴意义、对新闻侵权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笔者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结合法学、新闻学学科理论,采用归纳法、比较法,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新闻侵权之责任主体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有关新闻侵权责任主体认定进行梳理和分析;第二部分对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侵权责任主体认定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在前文梳理和分析的基础上对新闻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进行思考并提出建议。经过梳理不难发现,我国关于新闻侵权立法存在如下问题:法律效力层级较低、统一新闻侵权责任法的缺失、法律规范中不乏不科学之处。新闻侵权立法形式上的缺陷不利于新闻侵权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原则的统一,不利于保证规定之间的一致性、协调性;而新闻侵权立法内容上的缺陷则不仅不利于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彻底、合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新闻侵权纠纷,同时也不利于更好地保障新闻传播活动以实现新闻自由的价值。我国新闻侵权司法实践中亦有问题种种:未区分两种权利冲突的类型,而将新闻侵权案件统一纳入民事范畴进行审理,不利于公民言论自由之保护、不利于新闻自由之保障;法院对责任主体的确认因把握不准而通过种种形式将某些适格的责任主体排除于诉讼之外,不仅是对受害人诉权的一种侵犯、同时也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理论界在认清新闻传播活动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对新闻侵权及责任主体做细致分析和梳理,为新闻侵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提供智力支持,在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同时,保障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