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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侵犯财产类的犯罪已成为我国当前最常见多发的犯罪类型,而这其中又尤以盗窃罪为众罪之首。而侵占罪作为侵犯财产罪中的又一重要犯罪类型,其与盗窃罪一样都是以平和手段去侵犯他人之财产权,在外在行为表现等诸多方面的区别并非可以轻易分辨出来,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将二者加以混淆的情况。本文采用比较研究法与实证研究法相结合,从盗窃罪与侵占罪的保护客体、对象和行为三个大的方面来分析研究区分二者的界限。本文的主体部分分别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保护客体之区别”、“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对象区别”以及“盗窃罪与侵占罪行为方式之区别”。其中分别是从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和犯罪行为的角度研究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限。本文首先分析盗窃罪与侵占罪保护客体的区别。二者保护客体的区别体现在对占有的侵害和对所有权的侵害之间的区别。因而占有归属的判断,是本文重点论述的内容,也是盗窃罪与侵占罪区别的核心,可以说占有归属的判断直接关系到盗窃罪与侵占罪的正确认定。在论述占有归属的判断标准时首先介绍“占有”概念的刑法内涵及构成要素,在介绍“占有”的刑法内涵时还要厘清刑法中的“占有”与民法中“占有”的不同涵义。然后笔者再介绍在实践中常会遇到的几种特殊情况下盗窃罪与侵占罪如何界定。具体包括杀害死者后的死者财物占有的认定、受委托的包装物占有的认定、平行关系下占有的认定以及主从关系下占有的认定。通过对这些特殊情况下占有关系如何认定的阐述会使我们正确理解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乃至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本文接下来分析盗窃罪与侵占罪对象的区别。笔者对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物”的认定、“遗忘物”的认定以及“埋藏物”的认定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此三者均为侵占罪的行为对象,具有特殊性。接着笔者再分析盗窃罪的行为对象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如何界定盗窃罪的对象。通过分析侵占罪对象的特殊性以及盗窃罪的对象我们就可以总结出盗窃罪与侵占罪在对象上的区别。本文最后分析盗窃罪与侵占罪行为的区别。本部分分别介绍盗窃罪与侵占罪不同的行为方式。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是以平和手段破坏原占有关系,而建立新的占有关系,并且不限于“秘密窃取”;而侵占罪的行为方式并没有破坏占有关系,而是将占有转化为不法所有,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在此,笔者还对侵占罪行为方式中的“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和“拒不交出”的含义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作了深入的分析。通过分析二者各自的行为方式的不同特点,我们就可以总结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行为方式区别基准。笔者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分析研究,最终可以总结出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界限的逻辑路径。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首先体现在客体的区别上,而占有的判断又是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界限的核心。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还体现在对象的区别和行为的区别上。在对象上,侵占罪的对象比盗窃罪的对象更为特殊,限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以及埋藏物,而盗窃罪的对象则没有此限定。在行为上盗窃罪表现为采用平和手段转移占有,而侵占罪表现为易占有为不法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