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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权力是影响课程行为,并在课程方面造成某种结果的能力。教师积极行使其课程权力是促使理想课程转化成现实课程的关键因素。对我国原有的中央集权型课程政策的研究表明,在我国的课程发展中存在一种权力失衡的现象,即教师是课程实施中的绝对权威,但是在课程决策、课程设计与课程评价中却无地位可言。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在这个过程中,教师的课程权力呈现出怎样的状态?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构成了本研究的主要内容。
本研究以北京市的一所中学为个案,通过对学校教师的访谈,了解教师的看法并收集了大量课程故事,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描述和分析了新课程改革以来,教师的课程决策权、课程实施权和课程评价权的表现和变化。
调查发现,在研究性学习和校本课程中,教师被赋予较大的课程决策权,而在国家课程中,教师的课程决策权还是很有限的。课程改革以来,教师越发意识到自己在课程实施中的权力主体地位,并在教学过程中积极行使课程实施权。而教师的课程评价权原本就很有限,在新课程改革中增长甚微。
根据调查的结果,可以把学校课程体系大致划分为两部分,即国家强控制的课程和国家弱控制的课程:前者包括所有的国家课程,其中教师的课程权力十分有限,后者包括研究性学习和校本课程,教师拥有了较大的课程权力。而教师只关心在国家强控制的课程中权力的获得,特别是课程评价权的获得,却对他们在国家弱控制的课程中已经获得的权力不以为然。本研究认为,教师的这种态度缘于这两类课程在学校课程体系中地位的差别。
最后,针对教师表现出来的强烈权力诉求,本研究主张要理性地看待教师的课程权力,并认为有必要把我国目前的三级课程权力体制拓展为“国家——地方——学校——教师”的四级课程权力体制,在教师课程权力、学校课程权力、地方课程权力和国家课程权力之间维持合理的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