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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业税制不仅是保证房地产业成为国家财政收入来源的重要条件,也是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利杠杆,具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各市场主体合理收益、维持整个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作用。对房地产的开发、经营、持有、使用和转让等活动进行课税,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税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国在具体税制方面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从宏观角度看,世界各国的房地产业税收在税收收入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房地产税收制度是我国税制体系中极为复杂的一个行业税收体系,经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在税种的设置、税目税率的调整、内外税制的统一方面逐渐完善起来。从房地产的流转过程来看,可以将其大体划分为四大类: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税收,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税收,与房地产保有有关的税收和与房地产所得有关的税收。一般而言,税制建设应遵循三个原则,即效率原则、公平原则和财政原则。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房地产税制在以上三个方面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使得房地产税制应有的效能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笔者的观点是:从税收的效率原则来看,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在税种结构、税率设置、计税依据、税费负担、土地出让制度和税收成本等方面不利于优化房地产资源配置,影响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从税收的公平原则来看,我国现行税制存在征收范围过窄、内外两套税制以及税收政策不统一的问题,妨碍了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从税收的财政原则来看,我国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明显偏低,房地产税尚未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借鉴国外房地产税制的实践经验,提出改革与完善中国房地产税制的可行性建议已是当务之急。本文围绕以上问题展开,对于规范和完善房地产税收体系,本文参考国外房地产税收的成功经验,同时遵循了一定的原则。文章中改革设想分为近期和中长期改革框架,改革后房地产税收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房地产保有税、房地产取得税、房地产收益税。同时,本文针对房地产税制改革引发的问题:土地年租制所导致的地方政府收入减少的问题,开征物业税能否有效抑制“圈地运动”的问题,物业税的征收与居民实际负担能力的问题,旧房如何征收物业税的问题提出了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