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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存在的合理基础是对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进行限制和修正,纠正绝对当事人主义带来的诉讼滥用、程序复杂、裁判迟延等缺陷。随着各国民事诉讼改革的不断深入,两大法系民事诉讼模式呈不断融合的趋势,强化法官释明作用成为各国“不约而同”的选择。正值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从超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渡之际,作为当事人主义“修正器”的释明制度,开始受到学界的关注。但是,释明制度由于产生于民事诉讼,所以诉讼法学界研究的视角一直局限于民事诉讼,但通过对法官释明产生背景、制度内容、功效作用的考察和分析,结合我国现在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可以发现该项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同样具有可适性。本文中,笔者在对民事诉讼法官释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相似性、刑事诉讼可借鉴法官释明进行分析解构的基础上,通过探寻刑事诉讼法官释明的理论基础,反思我国刑事审判法官角色缺位、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缺乏的现状,立足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诉讼模式转型过程中的现实问题,提出了构建刑事诉讼法官释明的一些想法,具体包括刑事诉讼法官释明的概念、特征、性质、价值、适用范围、行使阶段、行使方式以及与之相关的措施等。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产生于民事诉讼中的法官释明的概念、不同国家和地区立法和理论对其性质的理解,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我国刑事诉讼引入法官释明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而得出引入刑事诉讼中的法官释明应具有的特征,并与刑事诉讼告知、刑事诉讼指挥权等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二部分探讨了构建刑事诉讼法官释明机制的一般理论基础与刑事诉讼理论基础。一般理论基础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审判权、宪法诉权,刑事诉讼理论基础有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模式等。第三部分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官释明的现状进行分析研究,先通过对刑事诉讼告知的案例分析引入到法官释明的现状分析,并对刑事诉讼法官释明制度欠缺的原因进行阐释,由浅入深的为下文的制度构建做好铺垫。第四部分建构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官释明制度,具体分为:一、诉讼理念的转变;二、法官释明制度的具体构建,包括:释明适用的阶段、方式、作用对象、限度范围以及释明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