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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财政分权能够控制公共部门增长,改进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打破政府的垄断以改进经济绩效,所以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传统财政分权理论和新一代财政分权理论尽管运用不同的研究方法,但是它们都从效率着眼,要求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来使财政分权具有对称性。
该文结合国际上财政分权的发展趋势,特别是日本在财政分权非对称性方面的经验,对我国财政分权的非对称性,即收入分权和支出分权的非对称性,财政分权和支出分权的非对称性进行了系统论述和辩证分析,指出我国应该根据改革进程适时地处理好财政分权的非对称性问题。
具体的,对于收入分权和支出分权的非对称性问题,由于政府的职能与社会经济政治发展密切相关,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所以此种非对称性是始终存在的。在依次分析上世纪80年代改革之前,80年代改革和分税制改革三个阶段中所存在的财政分权非对称性的基础上,结合到我国目前的国情,该文指出当前这种非对称性是由于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不规范、不清晰,转移支付制度不够完善等原因所导致的。事权划分不科学导致地方政府承担了中央政府该承担的职责,财权划分不科学导致中央政府集中了大量财政收入,由于财政转移支付体制的不完善,它非但没有缩小这种非对称性,反而巩固了这种非对称性,加剧了省与省之间的贫富差距。这种非对称性给一些地方的财政带来了灾难性的影响,所以应该在规范当前这种非对称性的基础上,具体措施为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并建立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考虑善加利用这种非对称性,采用收入集权——支出分权模式,达到中央约束地方的意图,使得政策实施的效果达到最优。对于财政分权和行政分权的非对称性,它导致了分税制实施以后地方财政赤字迅速恶化,这种非对称性产生的原因包括中国分税制改革只是划分了中央和省政府的收入,并没有要求省以下的政府间也采取同样的收入划分办法以及税权过于集中于中央。财政层级和政府层级的不协调导致地方政府失去了作为一级预算的基础,税权的集权导致地方无法因地制宜,使一些地方政府本可以组织起来的财源白白地流失。该文指出消除这种非对称性的途径是减少政府行政级次和在税权方面适时地向地方分权。具体措施为:参考国际经验,把政府行政层级缩减到三级;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税基,完善地方税体系。至于税权,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适当给地方税种选择权、税基和税率调整权,甚至在条件成熟时给予地方政府一定条件下的设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