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罪的描述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它是我国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增设的一个罪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因合同纠纷引起的经济类案件日益增多,其中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的行为十分典型。合同诈骗罪的设立,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以及维护市场合同管理秩序,打击、预防合同诈骗行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单位在对该罪名的理解与适用上仍存在模糊区域,有时甚至影响到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本文以一件司法实践中的真实且典型的案例为引子,尝试对合同诈骗罪在司法认定上的一些争议问题进行探讨。全文近二万字,主要内容如下:文章的引言部分概述了合同诈骗罪的立法背景及其在当前经济犯罪中的重要地位,并提出了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其进行研究的必要性。第一部分是基本案情首先介绍了案例的基本案情以及司法机关的审理情况。第二部分是由案例所引发的法律问题,指出了该案中三个存在争议的具体法律问题。第三部分是对本文所涉及的几个争议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占了本文大部分篇幅,是本文的重点。该部分分为四节。第一节是对我国《刑法》中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的探讨,在简要介绍了主体特征与客体特征后,笔墨重点放在了对主观心理特征以及客观行为特征的分析上,因为该二者是合同诈骗罪与其他相似行为有所区别的集中体现。对该两者的详尽论证,为接下来争议问题的解决打下了牢固的理论根基。第二节是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进行界定,该问题的探讨分为两部分进行。其一是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外在形式,笔者首先介绍了理论界对此问题的争议,然后提出界定问题的关键,最后得出自己的结论,也就是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应该包括非书面形式的合同,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口头合同;其二是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内容问题,笔者根据合同诈骗罪的客体特征提出了两条在内容上该罪“合同”所必须要达到的要求。第三节是对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的认定界限。在该节笔者首先强调了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前者所具有的“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接下来的其他区别包括履约能力不同、合同订立阶段所表现出的情节不同以及签订合同之后的态度与行为不同等均是基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做出的。第四节是对订立诈骗合同时的居间人的行为如何认定的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居间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越发活跃,发挥着特有的作用,但一旦经其居间、斡旋所订立的合同成为了合同诈骗犯罪的工具时,居间人的行为将作何认定。笔者强调同样以犯罪构成要件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为关键,对居间人的主观心态可能出现的多种情形进行逐一分析。第四部分对合同诈骗罪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这些建议包括对罪名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因时代发展而出现的疏漏提出完善方向,也包括了对司法实务中出现的罪名之间发生的起刑数额冲突的分析及解决。笔者力图从法理论、实务两方面紧密结合的基础上,尽量对合同诈骗罪查漏补缺,使其能够无懈可击地发挥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