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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较为方便灵活的特点,被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青睐。近些年我国非全日制用工模式发展相对较晚,在法律法规制度上发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约束力比较薄弱,相关部门专业立法相对较少,导致实践中劳动者的权益不断受到损害,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制问题必须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首先从非全日制用工的基本规定出发,对国内外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进行简单的分析,并对非全日制用工在现实社会中所产生的原因、发展的意义以及用工特点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对非全日制用工主要在六大特点上进行了简单的比较与分析,通过这些简单的对比分析,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发展不仅仅可以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解决了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用工成本,还促进了我国剩余劳动力就业和再就业,保护了劳动者相关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国现行劳动法,本文提出我国非全日制用工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即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权力地位不平等,劳动者处于被动的地位。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订立形式过于简单化,使得在制度上对其没有良好的解决纠纷的机制。关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如何解除和如何终止的问题上法律法规一直没有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终止给予劳动者或用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规定。在处理非全日制劳动争议举证责任上,责任分配模糊,增加了解决用工双方纠纷的难度。最后本文对所提问题进行一一解答和论述,并对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和意见。首先是要健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被解雇前后的平等保护制度,系统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的计量标准,明确用人单位和个人应该缴纳社会保险的比例。在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问题的完善上提出合理合法化意见和建议:一是明确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二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补偿事宜;三是合理分配劳动合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不能只单单套用民法中的相关概念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