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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是指客观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并基于防卫意图而实施防卫行为的情形。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由于行为人对不法侵害是否存在发生事实认识错误,阻却故意的成立,故假想防卫只能构成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但是这一传统刑法理论存在不足,因为现实生活中还会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客观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并基于防卫意图实施了防卫行为,但即使该不法侵害客观存在,行为人的防卫行为也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德日刑法理论将称之为“误想过剩防卫”,我国刑法学界部分学者称之为“假想防卫过当”。虽然从假想防卫本身的非正当性出发,假想防卫不存在过当之说,亦即“假想防卫过当”这一概念本身存在着逻辑上的矛盾,但是借用这一概念可以有效地弥补传统刑法理论的不足,促进刑事司法实践中做到准确定罪量刑。因此,在没有更好的概念进行替代之前,刑法理论应善意地对待“假想防卫过当”这一概念并对假想防卫过当情形进行深入研究,进而发展、完善正当防卫理论体系。本文即是着眼于这一目标,梳理了国内外关于假想防卫过当的研究现状,并结合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假想防卫等概念及其相关理论,探讨了假想防卫过当的概念、特征、认定以及罪过形式等。论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传统假想防卫的罪过形式及其缺陷。主要通过介绍关于假想防卫罪过形式的传统刑法理论并结合相应的理论指出其不足,进而提出假想防卫过当的概念以弥补这一不足。第二章是对假想防卫过当的概述。主要通过对目前刑法学界已经提出的假想防卫过当概念进行归纳总结并得出假想防卫过当的概念和特征,再通过与假想防卫、防卫过当的区分,明确假想防卫过当的性质,即假想防卫过当不包容于假想防卫,也不等同于防卫过当,更非假想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简单组合或者竞合。第三章探讨假想防卫过当的认定。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一般假想防卫过当成立条件的认定,即不法侵害的判断、防卫意图的认定以及限度的界定。假想防卫过当区别于一般犯罪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的防卫意图。而对不法侵害是否存在的判断以客观说为依据,不法侵害的认识错误能否避免应以一般第三人的判断为标准。另外,无辜他人可以对假想防卫过当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对于假想防卫的限度,目前可以参考正当防卫的限度,但假想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应比防卫过当严格。第二部分主要是探讨无限防卫以及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等特殊情形下假想防卫过当的认定。第四章探讨假想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不论是对概念的界定还是对行为的认定,亦或是对罪过形式的探讨,最终的落脚点都是假想防卫过当的罪与罚。通过对假想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探讨,结合假想防卫过当本身的性质,明确《刑法》有关防卫过当的减免规定不可以直接适用于假想防卫过当,但可以考虑对其酌定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