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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后,公司设立门槛降低导致越来越多的公司设立。公司的设立虽然能促进经济发展但同时也带来许多问题。比如公司整体利益与股东个人利益的平衡,有些股东为了私利而作出一些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该股东作出一些损害公司利益而不通过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等途径主动退出公司导致公司经营出现僵局,虽然可以通过司法解散解决这一问题,但司法解散途径无疑成本过高。为更好解决破解公司僵局而不致公司司法解散,可以适用股东除名制度将股东除名解决这一问题。但是现行立法中,股东除名制度仅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规定,无论从实体还是程序方面都存在不完善之处。比如,股东除名制度只规定两项除名事由、程序规定不够具体明确、法律后果不完善等导致实务中公司适用该制度以及司法机关审判出现争议。因此,为更好发挥该制度的作用,笔者运用理论结合实际的方法,对该制度进行分析。首先对股东除名进行简单概述,对除名制度与其他退出机制进行区分;其次对现行股东除名制度进行分析并结合实务中适用该制度时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最后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国外经验对该制度有关除名事由、程序、法律后果、救济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希望能够引起立法者的重视,给该制度的完善有所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