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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政府建设以及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都意味着我国的福利行政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与此同时,法治政府建设特别是行政程序法建设勃兴。福利行政与行政程序之间存在某种紧张关系,行政程序可能降低福利行政的效率,但没有行政程序的规范,福利行政可能异化。福利行政的正当程序有助于化解福利行政与行政程序之间的紧张关系。正当程序有实体性正当程序与程序性正当程序之分,前者主要针对代议机构的立法,主要是一个宪法课题;行政法学所讨论的主要是程序性正当程序。本文基于行政法学的视角,尝试回答程序性福利行政正当程序的含义、地位、发展历史、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判断方法、判断基准等问题。鉴于美国在行政程序与正当程序领域的发展较早,其福利行政的正当程序更是揭开了正当程序革命的序幕,是正当程序革命的主力,因此,本文主要研究美国福利行政的正当程序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与启发。公共救助与社会保险是福利行政的两大支柱。正当程序渊源于英国,但在美国的发展多方面超越了英国。最初的正当程序,只限于刑事司法领域,后来才扩展到行政领域,但先是扩展到干预行政领域。福利行政正当程序直到1970年才产生,其标志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戈德伯格诉凯利的判决。该判决引爆了正当程序革命。但反正当程序革命很快兴起,正当程序革命与反正当程序革命构成了福利行政正当程序变迁的的特殊背景。1974年产生的“甜加苦”理论给正当程序革命造成了压力,但压力有限,终结正当程序革命的是1996年的福利改革法。福利改革法的颁行,对福利行政正当程序有很大冲击,但福利行政正当程序仍然存在。福利行政正当程序有特定的适用条件,主要是:存在对相对人不利的福利行政决定,包括终止福利、中止福利、缩减福利、收回错误发放的福利、拒绝福利申请等具体行政行为;福利中存在财产利益,福利不只是财富;法定程序缺位或法定程序本身有瑕疵,或者法定程序虽然没瑕疵,但如果适用法定程序,可能对相对人造成不可挽回、不可补救的损失等情形。正当程序通常是最低限度的,福利行政的正当程序尤其如此。这种最低限度的福利行政正当程序,包括听证、告知与裁决者中立等判断基准。其中,听证基准是核心,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告知基准对提高听证效率、降低听证成本非常关键,故不仅常常与听证基准相提并论,而且形成了相当严格的要求,主要是即时、充分与准确;裁决者中立基准可谓宽严相济,行政法官集中于福利行政机关说明福利行政对裁决者中立基准的重视,行政法官立场与角色的多样化则反映了裁决者中立基准相对宽松的一面。福利行政的正当程序显示,说明理由包括在告知基准中,告知基准除说明理由外,还包括告知救济途径等多方面内容。正当程序的实际判断方法有历史判断法、直觉公正法、利益衡量法,国内学者熟知的正当程序尊严判断方法,主要是一些学者的主张。历史判断法与直觉公正法产生于福利行政兴起之前,都不是主导福利行政正当程序的判断方法。但直觉公正法对福利行政正当程序的产生,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利益衡量法的产生有福利行政的背景,其完整范式也是在福利行政正当程序案例中确立。利益衡量法是主导福利行政正当程序的判断方法,其有客观性的优点,但常被批评忽视了程序自身的价值。我国福利行政的正当程序比较滞后与落后,亟需完善。在完善我国福利行政正当程序的过程中,必须明确:福利行政正当程序不能纯粹程序化,也就是不能“去实体化”;不能泛化,也就是要确立最低限度的范式;不能“一刀切”,而应综合考虑福利行政类型、对相对人不利的福利行政决定类型、对相对人的不利影响等因素;不能完全司法化,以免增加不必要的成本。从制度层面讲,我国福利行政正当程序要扩充适用范围,但不能过度,而应固守补充性角色;要加强福利行政程序立法,出台专门的福利行政程序规范;福利行政听证程序要选择以非对抗性的形式;包括说明理由在内的告知程序必须严格;回避程序要宽严相济;诉讼是保障,但应尽可能采用简易诉讼程序。